食品包裝續用原QS標誌編號,企業被罰180000元
(2021)皖12行終148號,摘錄如下:
案情介紹
鑫禾糧食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食藥監食罰[2019]777號行政處罰決定,查封鑫禾糧食公司物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預包裝上應當有標簽”,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鑫禾糧食公司被查封的物品包裝上均有標簽及標簽所包含的內容,隻是部分老包裝生產編號續用了原食品生產許可證QS編號,其他各項標簽內容是規範的。
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鑫禾糧食公司生產的食品無標簽,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鑫禾糧食公司已經換發了“SC”編號的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屬於合法生產,老包裝上所有標簽內容均合法,所以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處理,即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雖然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的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學習問答第十二條,老包裝原則上2018年10月1日後不得使用,鼓勵支持生產者盡快淘汰老包裝啟用新包裝,隨時間推移老包裝漸退市場,並未主張罰款,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鑫禾糧食公司錯誤給予改正的機會,直接對鑫禾糧食公司給予180000元的罰款,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訴爭處罰決定沒有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鑫禾糧食公司起訴請求:依法確認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食藥監食罰[2019]777號行政處罰決定無效,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返還鑫禾糧食公司已繳納的40000元罰款;本案訴訟費由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雙方觀點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鑫禾糧食公司生產的“國泰香米”200袋及“馬壩油粘”200袋,貨值金額36000元,均印有生產許可證QS標識,該QS標識與鑫禾糧食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不一致。
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相關規定,進行立案調查,調取了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鑫禾糧食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現場執法檢查圖片等有關證據,履行集體討論、審批、送達、聽證等程序,於2019年2月22日,作出南食藥監食罰字[2019]777號行政處罰決定,對鑫禾糧食公司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壹拾捌萬元(180000.00元),予以送達,鑫禾糧食公司已繳納40000元罰款。後對該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六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監督管理工作以及世界杯賽程預測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世界杯賽程預測 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製和信息共享機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世界杯賽程預測 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監督管理工作。故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訴爭處罰的法定職責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且明顯違法”:(一)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範依據;(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四)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本案中,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訴爭處罰的法定職責職權,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認定鑫禾糧食公司生產的“國泰香米”200袋、“馬壩油粘”200袋,印有生產許可證QS標識,貨值金額36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履行有關程序後作出訴爭處罰,予以送達。不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的無效情形。
經一審法院釋明,鑫禾糧食公司拒絕變更訴訟請求。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鑫禾糧食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鑫禾糧食公司生產的“國泰香米”200袋及“馬壩糧站”200袋,貨值金額36000元,均印有生產許可證QS標識的事實有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現場檢查筆錄、圖片及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因該QS標識與鑫禾糧食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不一致,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作出了涉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一審法院認為該處罰決定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的無效情形並不不當。
綜上,鑫禾糧食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阜南縣鑫禾糧食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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