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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瓶中獎率不實,統一飲料被罰6萬元

2021-07-13 17:23:03來源: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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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瓶中獎率不實,統一飲料被罰6萬元

近日,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公布了濱市監處字〔2021〕00144號文書,統一商貿(昆山)有限公司因違法有獎銷售行為及其從屬被罰款60000元(用手機微信掃描鮮橙多瓶蓋內的二維碼獲得應援值與實際不符,抽獎無法計算出相應的中獎概率),處罰單位為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決定書全文如下——

2021年2月25日,我局接消費者舉報稱,濱海大潤發超市銷售的450ml的統一鮮橙多(橙汁飲料)(以下簡稱鮮橙多)瓶身上宣傳的“開蓋掃碼贏千元大禮”有獎銷售活動影響消費者抽獎、兌換,是騙人的,要求我局查處。

當日,我局組織執法人員依法對該超市銷售的鮮橙多進行檢查。現場檢查中,執法人員在該超市隨機購買了8瓶鮮橙多,然後同濱海大潤發超市工作人員王某某分別從這8瓶中隨機各抽取1瓶,進行掃碼抽獎。整個掃碼抽獎過程為:掃碼進入微信小程序後,在手機屏幕上顯示:“恭喜中獎恭喜您獲得3應援值注:應援值可在個人中心查看點擊領取應援值”字樣,然後點擊“個人中心”,再點擊“我的應援”,手機屏幕上顯示:“1應援值兌換〉我的應援值記錄活動掃碼2021.02.2510:04+1”字樣,實際獲得“1應援值”,並不是對應的“3應援值”。該抽獎結果情況和消費者反映一致。現場檢查過程中未發現有關“開蓋掃碼贏千元大禮”有獎銷售活動的相關海報或公告。本案於2021年2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調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強製措施。

現查明,“開蓋掃碼贏千元大禮”有獎銷售活動舉辦方為統一商貿(昆山)有限公司。當事人為促銷鮮橙多商品而舉辦此活動。該有獎銷售活動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用手機微信掃描鮮橙多瓶蓋內的二維碼獲得“應援值”,掃碼後手機屏幕上顯示:“恭喜中獎恭喜您獲得3應援值”,但結果僅獲得“1應援值”,並不是“3應援值”;第二部分是利用獲得的“應援值”進入“應援商城”參與抽獎活動,或者利用“應援值”在兌換區兌換獎品。當事人在該活動的“活動說明”中明示應援值抽獎活動中的兩種獎品的中獎率均為“0.1%”,這個數值是錯誤的,因為消費者可以選擇積累“應援值”進行兌換獎品,或選擇抽獎,故“應援值”抽獎無法計算出固定的中獎概率,其實該中獎概率受消費者選擇使用“應援值”方式的變化而變化。

2021年3月2日,當事人收到我局《函》(落款日期2021年3月1日)之後,對上述有獎銷售的活動規則進行了變更,在原活動規則中增加了“掃描一瓶450ml鮮橙多瓶蓋二維碼,可獲取1個應援值;掃描一瓶2L鮮橙多瓶蓋二維碼,可獲取3個應援值”內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統一商貿(昆山)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殷某某詢問筆錄2份,殷某某、胡某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1份,活動說明1份,情況說明2份,掃碼抽獎截圖6張。該組證據證明以下事項:1、殷某某、胡某的基本情況;2、當事人舉辦的“開蓋掃碼贏千元大禮”有獎銷售活動影響消費者抽獎、兌獎的事實。

3、濱海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王某某詢問筆錄1份,授權委托書1份,王某某身份證複印件1份,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1份,統一鮮橙多飲料(淨含量450ml)進銷存1份,現場檢查筆錄1份,電子發票1張,現場檢查時掃碼抽獎截圖18張。該組證據證明以下事項:1、濱海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及王某某的基本情況;2、我局依法檢查的事實;3、統一鮮橙多瓶身上宣傳的“開蓋掃碼贏千元大禮”有獎銷售活動影響消費者抽獎、兌獎的事實。

4、《函》2份,《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濱市監詢通字[2021]210409號)1份,證明我局對當事人依法調查的事實。

2021年5月28日我局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濱市監聽告字〔2021〕00134號)和《行政處罰陳述申辯告知書》(濱市監申告字〔2021〕00134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開蓋掃碼贏千元大禮”有獎銷售活動,並決定處以罰款60000元。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具《濱海縣非稅繳款通知書》,通過現場掃描二維碼登錄江蘇政務服務網公共支付平台(www.jszwfw.gov.cn)或者攜帶《濱海縣非稅繳款通知書》到江蘇省濱海縣農村商業銀行任一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濱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建湖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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