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賽程預測 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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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海口發布市場監管領域十大典型案例

2021-03-13 16:41:53來源:世界杯賽程預測 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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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海口發布市場監管領域十大典型案例
  陳冠良 本刊記者 韋昌惠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以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及廣告為重點的違法違規行為,以“零容忍”態度查辦了一批關乎民生的大要案件,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現公開發布海口市市場監管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未經檢驗檢疫、走私凍肉 罰款人民幣150000元。
  2020年7月22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移送的線索對海口市聖多斯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涉嫌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凍肉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從海南大廚雲選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共采購六個批次未經檢驗檢疫巴西進口牛舌,總重量是355斤,總貨值為人民幣827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第五十三條第一、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150000元。
  案例 2 廣告法、發布涉及疾病治療的食品廣告 罰款100000元
  2019年7月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有關案源線索,對海口瑪咖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由該公司經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海口瑪咖”於2018年9月8日發表了一篇標題為《女人為了養顏吃辣木,事實上,男人更需要吃辣木!》的廣告,廣告中包含“辣木籽對排毒及加速新陳代謝有特殊的功效,具有較好的保肝護肝作用、可排除人體各項毒素、預防肺部疾病、堅持吃半個月左右,便秘現象消失,肝髒排毒功能改善”等涉及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的廣告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罰款100000元。
  案例 3 標簽虛假、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標準 罰款25000元
  海南艾森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風味發酵乳、芒果+百香果風味發酵乳兩批次產品,經抽樣檢驗,兩批次產品的脂肪項目均不符合GB 19302-2010《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 發酵乳》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生產了20200506批次芒果+百香果風味發酵乳貨值金額7723.74元,違法所得1362.63元;生產了20200510批次風味發酵乳貨值金額1920.28元,違法所得391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鑒於當事人初次違法,被抽檢食品流入市場後未發現不良反應報告,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於2020年8月20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753.63元;3.罰款25000元。
  案例 4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拒不配合 罰款50000元
  2020年5月13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海口市南海大道100號美國工業村2-9號的海南廣鋁幕牆裝飾有限公司單位食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單位食堂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遂即對當事人下達《監督意見書》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餐飲服務活動,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該公司拒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郵寄《詢問通知書》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均遭企業拒簽。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例5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特種設備 沒收違法所得249452.74元
  2019年10月23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無證充裝LNG氣瓶,現場充裝作業人員王炳勇涉嫌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氣瓶充裝)。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8月10日正式充氣營業至2019年10月23日,係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合計加氣量為688166.59公斤,合計加氣金額為3337869.85元。現場充裝作業人員王炳勇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氣瓶充裝)。當事人LNG進貨價4400元/噸。當事人完稅合計60484.11元。違法所得:249452.7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當事人減免處罰申請,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49452.74元。
  案例6 價格違法、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罰款48000元
  2020年2月2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的金花農貿市場進行檢查,發現一樓156號攤位銷售的土豆價不執行政府倡議價格、50號攤位未明碼標價銷售豆角、110號攤位未明碼標價銷售黑葉白蔬菜等違法行為,當事人作為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未及時製止也未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入場銷售者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在全國嚴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期間對入場銷售者的違法行為未及時製止也未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48000元。
  案例7 虛假廣告 罰款200000元
  2020年5月13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海南省教育廳《省教育廳關於商請幫助核查海口盛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有關經營問題的函》稱:海口盛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幼兒證、園長證”可以作為“求職、任職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的主要依據”廣告信息,進行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經查,2015年6月1日海口盛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學尚思(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中國專業人才庫>國家資質培訓社會招生合作辦學協議書》,協議約定,當事人負責在海南省組織“幼兒教師崗位資格證、幼兒園園長資格證”培訓招生工作,學尚思(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具體培訓工作,並對接全國專業技能人才庫管理中心(中國專業技能人才庫管理中心)為考試合格的學員頒發《幼兒教師崗位證》和《園長資質證書》。 該局查明全國專業技能人才庫管理中心和學尚思(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備發放教師資格證書資質,通過當事人培訓獲得的各類證書在海南省不被教育部門認可。海口盛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導致被培訓人員在求職、開辦幼兒園時不被認可,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200000元。
  案例8 菌落總數、2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 罰款75000元
  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7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收到深圳市通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陝西華研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2003002979)、(№:SP202001898),報告顯示海南禾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兩批次生粉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 食用澱粉》(GB 31637-2016)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公司生產上述兩批次生粉共計582袋,共計銷售488袋,共計召回90袋,售價單價2.9元,貨值金額共計1687.8元,成本單價為2.3元,違法所得共計292.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及《海南省世界杯賽程預測 案件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3序號的規定,鑒於該公司在2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過屬於嚴重違法情形,2020年6月9日決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92.8元,2.罰款75000元。
  案例9 違規廣告、疾病治療 罰款400000元
  2018年3月11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發現賴某英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經查,當事人於2017年11月開始在該微信朋友圈上宣傳富迪小分子肽產品。
  2018年11月27日,該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發現柯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經查,當事人於2018年4月開始,當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宣傳富迪小分子肽產品。
  2018年12月10日,該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發現薑某霞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經查,當事人於2018年6月中旬開始在其微信朋友圈宣傳富迪小分子肽產品。
  富迪健康科技小分子肽,品名:小分子肽固體飲料,配料表:大豆肽粉(非轉基因大豆)、菊粉,生產許可證號為SC10623018300934,產品類型為:固體飲料,並非藥品,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所指的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對賴某英、柯某、薑某霞三人分別作出以下處罰:對賴某英處罰款150000元;對柯某處罰款150000元;對薑某霞處罰款100000元。
  案例10 電動車、產品質量、不合格 罰款40000元
  2019年10月1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海口瓊山昌起電動自行車商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抽檢檢測報告,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當事人銷售的台鈴電動自行車(型號:TDT5139Z-A)的“整車質量”、“尺寸限製”項目不符合“檢驗和判定依據”中標準要求,依據《2019年海南省助力車(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於2019年9月9日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海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所於2019年10月9日出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通知書》作出如下處理意見:維持原結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台鈴電動自行車(型號:TDT5139Z-A)1輛;2.沒收違法所得120元;3.罰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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