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揭露一批違法行為 三亞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聚焦“3•15”揭露一批違法行為 三亞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江 斌 本刊記者 韋昌惠
2020年是極不平凡的一年,年初爆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諸多影響,消費市場也麵臨也不少挑戰,隨之而來的是防疫產品質量違法案件與消費者投訴大幅增長。為維護市場秩序,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加強監管,嚴厲查處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違法經營行為,確保了市場秩序的平穩運行。
據了解,2020年以來,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共立案查處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案件350宗,罰沒款共計405.46萬元,其中:食品藥品違法案件191宗,產品質量違法案件38宗,醫療器械違法案件25宗,知識產權違法案件21宗,價格違法案件20宗,化妝品違法案件15宗,廣告違法案件10宗,其他類型案件30宗。
2021年消費維權年的主題是“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消費安全是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也是消費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根基和保障。為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嚴懲市場違法經營行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布市場監管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違法哄抬口罩價格 罰沒共計112452.06元
當事人:海南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地址:三亞市吉陽區大東海海花路
案情簡介:2020年1月22日,消費者微博投訴稱,當事人經營的藥店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存在突然大幅度提高口罩銷售價格非法牟取暴利的價格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在進貨成本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利用群眾搶購口罩的機會大幅度提高口罩銷售價格,在短時間內將同一款口罩銷售價格從 45 元/盒提升至 65 元/盒、100元/盒,提價幅度分別達到 44. 44%和68.75%。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界定哄抬價格行為有關問題的複函》中關於哄抬價格行為的認定。當事人哄抬口罩價格違法行為共計違法所得18742.01元。
在全國開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當事人簽訂了《價格誠信承諾書》,向社會承諾價格誠信,不哄抬價格;2020年1月26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三亞發布”官方發布了《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維護價格秩序穩定告誡書》,告誡商家禁止哄抬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商品價格。但當事人無視監管部門告誡,哄抬與疫情密切相關的防護用品口罩價格,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口罩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屬於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742.01元,罰款93710.05,罰沒共計112452.06元。
警示意義:新冠疫情剛爆發時,有不法商販“趁機”大發不義之財。嚴厲打擊疫情期間價格違法行為,加強價格法律法規宣傳,對心存僥幸的違法者形成有力震懾。
廣大消費者發現串通漲價、哄抬價格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要積極投訴舉報。舉報時,注意保留產品實物、交易單據、付款單據、發票、收據等證據。網絡交易的,除了保留前述的證據外,注意保留網上產品宣傳廣告、付款單和收貨單的截圖、相關照片等證據。
典型案例2
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 罰款人民幣50000元
當事人:三亞崖城某百貨商行
地址:三亞市崖州區東關社區崖保路
案情簡介:2020年4月17日,根據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的舉報,我局與三亞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對當事人的倉庫進行聯合檢查,查獲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陳釀白酒的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3月份從不知名者購進50箱“牛欄山”陳釀白酒(規格500ml×12,產品批號:20191010A3),進貨款共計2750元,經營額共計4000元。經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鑒定,當事人銷售“牛欄山”陳釀白酒(規格:500ml×12瓶)的行為侵犯了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牛欄山”陳釀白酒(規格:500ml×12瓶)47箱;2、罰款人民幣50000元。
警示意義: 1. 購買白酒要選擇證照齊全、有固定場所、信譽較好的商店、超市或市場;2. 購買時要注意查看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廠名廠址、防偽標識等信息,並要求經營者出具與其營業執照相符的正式發票;3. 如果打算購買高檔名酒,消費者最好提前了解該種酒的相關知識,以免購買到以次充好、“傍名牌”的假冒酒。
典型案例3 銷售不合格的汽油 罰沒款合計117925.34元
當事人:三亞某加油站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地址:三亞市河東路477號
案情簡介:根據《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度車用汽油、車用柴油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實施方案》,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加油站進行抽樣檢驗,其中95號車用汽油(ⅥA)經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項目為研究法辛烷值。當事人對檢驗結論不服,提出複檢申請。經海口海關技術中心檢驗:研究法辛烷值不合格。涉案汽油貨值金額104406.42元,違法所得26600.87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汽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沒款合計117925.34元。
警示意義:加油時盡量選擇油品和油質有保證的正規大型加油站,如中國石化和中國石油,切莫貪圖便宜,輕信“低價油”。
典型案例4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罰款人民幣200000元
當事人:三亞某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經營地址:三亞市迎賓路中鐵置業廣場寫字樓
案情簡介:根據樂高博士有限公司的投訴,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位於三亞市迎賓路中鐵置業廣場寫字樓的“LEGO education樂高活動中心”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2016年6月起至2020年12月5日期間,在三亞市迎賓路中鐵置業廣場寫字樓以“LEGO education 樂高活動中心”的名義對外宣傳並開展經營活動。主要經營內容是招收學生,組織開展科技教育、培訓活動,引導兒童利用樂高、MABOT、BEBO等公司的教學器材組建建築、機器人等作品。
樂高活動中心”係樂高博士有限公司在中國注冊的第41類有效注冊商標,注冊證號第23656019號,使用在教育、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務上。經比對,當事人使用的樂高活動中心”字樣招牌與樂高博士有限公司注冊的樂高活動中心”商標文字相近似。但當事人無法提供樂高博士有限公司授權其使用樂高活動中心”商標的使用證明。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擅自使用與樂高博士有限公司持有的“LEGO education樂高活動中心”商標相近似標識開展經營活動,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情形,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00000元。
警示意義:當事人未經授權而使用注冊商標開展經營活動,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人的權利,使消費者對其服務來源產生誤解,造成惡劣影響。執法部門及時立案查處,充分調查,定性準確,過罰相當,不僅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了消費者權益,更體現了執法部門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平等保護中外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政策部署。
典型案例5 虛假宣傳 罰款40萬元
當事人:三亞某百貨有限公司
經營地址:三亞鳳凰機場站前航空城
案情簡介:2019年12月19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講解員在講解過程中,宣稱其售賣的翡翠貔貅具有“化解太歲”“ 辟邪保平安”“招財進寶”的功效。這種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獲取更多的利益,采用無法證明產品功效的推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屬於虛假宣傳行為。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40萬元。
警示意義:一些不法經營者為了賺取更多利潤,在開展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對其銷售的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其聲稱的商品的功能、性能並無科學依據且無法證明,目的是誘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從而達到銷售商品獲得利益的目的,廣大消費者切勿輕信,發現虛假宣傳行為及時投訴舉報。
典型案例6 違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製品 罰款20000元
當事人:三亞某商貿有限公司
經營地址:三亞市天涯區解放四路1361號
案情簡介:2020年12月23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超市使用的購物袋是海南省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製品。隨後,該案移交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理。
經查,當事人一直使用的的塑料購物袋是2020年3、4月份從省外采購進來的,規格為:>PE-HD< 470×(300+120)×0.031mm,數量:27.8Kg。當事人使用的購物袋是海南省禁止使用第一批不可降解塑料製品名錄中的產品,其行為違反了《海南省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製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根據《海南省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製品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沒收購物袋27.8Kg;罰款20000元。
警示意義:海南在2020年12月1日起全麵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禁塑工作是海南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標誌性項目之一,是保持一流生態環境質量的現實需要。消費者在購物或接受服務時應拒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積極踐行綠色生活方式,共同嗬護海南的青山綠水。
典型案例7無證經營 罰款5000元
當事人:三亞某美甲店
經營地址:海南省三亞市吉陽區商品街
案情簡介:2020年4月1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三亞市吉陽區商品街的三亞某美甲店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店涉嫌未經許可從事軟性角膜接觸鏡(隱形眼鏡)經營活動。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軟性角膜接觸鏡(隱形眼鏡)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製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經營上述產品的企業需要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並嚴格執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當事人在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從事軟性角膜接觸鏡(隱形眼鏡)經營活動,屬於無證經營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20元;2.沒收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軟性親水接觸鏡”;3.罰款5000元。
警示意義:消費者在購買軟性角膜接觸鏡(隱形眼鏡)時,需要到具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商家購買,並索取銷售票據,以便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發現未經許可從事軟性角膜接觸鏡(隱形眼鏡)經營的行為,請及時投訴舉報。
典型案例8 價格欺詐 罰款105000元
當事人:三亞天涯某海鮮店
經營地址: 三亞市天涯區新城大道
案情簡介:2020年12月28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輿情反映:新浪微博上有遊客反映在天涯區某海鮮店遭遇商家“宰客”行為。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白酒類商品未標注銷售價格等信息;在經營過程中,用價格較低的“花甲”替換消費者所點的“大芒果螺”,誘導消費者達成交易。
處理結果: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5000元罰款。
警示意義:1.選擇正規海鮮店就餐,不要選擇無證無照及衛生環境較差的餐飲店,消費者不要盲目“嚐鮮”,拒絕拉客。2.選購海鮮時應先了解清楚海鮮價格及收費標準,選擇明碼標價的商家進行消費。3.結算時要認真核對點菜單上的物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信息,再簽名確認,並向商家索取發票或收據憑證,以備後期消費維權。
典型案例9違法銷售野生動物製品 罰款5000元
當事人:三亞某工藝品店
經營地址:三亞市天涯區勝利路勝利購物廣場
案情簡介:2020年4月2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非法銷售硨磲項鏈、硨磲掛件等野生動物製品。
經查,當事人從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購進一批水生野生動物製品庫氏硨磲進行非法售賣,其中有硨磲手鏈218條、硨磲掛墜181條、硨磲車掛32個、硨磲項鏈17條、硨磲吊墜66個,共514件,進貨款共1556元。當事人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擅自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出處罰:沒收水生野生保護動物製品,罰款5000元。
警示意義:保護好水生野生動物對於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具有重要意義。消費者應自覺抵製販賣、購買、食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典型案例10 發布違法廣告 罰款20000元
當事人:海南某攝影有限公司
經營地址:三亞市河西路吉陽街
案情簡介:2019年12月25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自營的網站進行檢查,發現在其網頁上發布含有“10周年0元拍婚紗”、“婚紗免費送”等宣傳內容。當事人在其經營的網站發布上述違法廣告,並未明示贈送商品的規格及活動期限等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罰款20000元。
警示意義:麵對“免費送”活動,消費者應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時刻警惕其中隱藏的陷阱,避而遠之,切莫貪圖任何小便宜。
相關熱詞搜索: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