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場監管局嚴懲海南一物業公司違規行為
處罰1倍 海南一物業公司違規亂收電費獲利4萬餘元
本刊記者 韋昌惠
本刊記者 韋昌惠
海南萬家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高於政府定價收取電費獲利被群眾舉報,文昌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責令當事人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並處違法收取費用1倍罰款42166.97元。
經查實,2020年8月12日,該局對當事人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進行提醒告誡要求立即改正,但是當事人拒不整改。另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間,根據《海南省定價目錄》和《海南省物價局關於降低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單一製電價的通知》(瓊價價管〔2018〕494號)等文件的規定,海南省物業小區合表居民用戶生活用電價格為0.6095元/度(1KV及以上),但是當事人按0.87元/度(含公攤電費)收取居民電費,累計收取居民電費209754元,向文城供電所累計代繳電費167587.03元,在收繳電費過程之中同一周期差額產生42166.97元。
據介紹,該局在調查取證階段已對當事人提出的相關異議事實進行過核查,在綜合考慮相關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擬作出行政處罰。2019年7月16日,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市監局、省電網公司聯合向社會發布《關於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及清理規範住宅小區等轉供電環節收費政策告知單》,明確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電價中加收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公攤及損耗等費用。2019年12月6日,本局聯合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供電局召開全市轉供電主體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政策告誡會,並下發《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提醒告誡書》,明確告知電價屬於政府定價,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落實國家電價政策,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不得將分攤費用直接加價計入用戶電費中計收。2020年度,該局已多次對當事人被業主投訴電價收費不合理一事進行調解,並於2020年8月12日對當事人進行提醒告誡且下發《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轉供電收費提醒告誡書》要求立即改正,但是當事人拒不整改,被業主向媒體投訴曝光,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
當事人在收繳電費過程之中同一周期差額產生42166.97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的規定,構成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42166.97元屬於當事人違法收取的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製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之規定,文昌市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收取費用1倍罰款42166.97元。
特別警示
提醒廣大消費者,發現轉供電價格違法線索,請撥打12345或12315熱線進行舉報。在此也提醒各轉供電主體單位別再任意妄為,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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