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銷售不合格芹菜被罰5萬多,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9)魯1312行初31號
原告:臨沂市河東區思達果蔬超市……
被告:臨沂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原告臨沂市河東區思達果蔬超市(以下簡稱河東思達果蔬超市)訴被告臨沂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撤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8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河東思達果蔬超市法定代表人楊思達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春先,被告臨沂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趙春曉、韓春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不服被告2019年1月7日作出的(臨東)食藥監食罰【2018】00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警告及合計罰沒款51004.00元)和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臨東)食藥監食罰催【2018】0045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自2019年1月24日起每日按罰款額3%加處罰款,自接到催告書後10個工作日內繳清:應繳罰沒款及加處罰款102004元),請求撤銷或變更。
原告訴稱,2018年8月16日,被告委托山東拜爾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經營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原告經營的芹菜毒死蜱項目不符合有關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告依據該抽檢結果做出了(臨東)食藥監食罰【2018】0045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的程序不合法、處罰無法律法規依據、處罰過重,應當予以撤銷或者判決變更。理由如下:一、被告沒有提供被委托單位山東拜爾檢測股份有限公司的檢驗檢疫資質,程序違法。根據《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進行抽檢,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被告在相關證據中並沒有提供其檢驗資質,所以其檢驗結果不能作為處罰依據。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明顯過重應於撤銷或者判決變更。《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五條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原則:(一)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相適應,不得畸輕畸重,明顯不當。首先,在本案中,原告所銷售的芹菜是其在皇山農貿市場購進的,共計4公斤。芹菜食用時去除葉子,根部等能夠食用的大約2公斤左右,其數量非常少。其次,被告出具的處罰決定書中稱原告“認錯態度端正並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沒有造成世界杯賽程預測事故及不良社會影響,社會危害輕微”,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其罰款伍萬壹仟元的行政處罰明顯過重,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通過查詢得知,被告處罰參照的《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食品)》已於2018年1月31日失效。而該處罰決定書是2019年1月7日作出的,所以其不能作為處罰的參照依據,處罰結果不合法。綜上所述,被告未提供其檢驗機構的合法資質;處罰依據也已失效;更重要的是原告的違法情節輕微、並且認罪態度端正並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沒有造成世界杯賽程預測 事故及不良社會影響,事後也已采取了積極的補救措施,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應免除處罰。請求判決撤銷被告於2019年1月7日作出的(臨東)食藥監食罰【2018】00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臨東)食藥監食罰催【2018】0045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或者判決變更。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證據1、營業執照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證據2、檢驗報告,證明檢測報告未附資質證明,檢測程序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存在檢測物品被汙染的可能,不能證明其檢測結果的合法性;證據3、行政處罰決定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證明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及被告處罰所適用的法律錯誤,處罰結果過重。
被告辯稱,2019年1月7日原臨沂市河東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臨東)食藥監食罰[2018]0045號行政處罰決定,屬於委托第三方食品檢驗機構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並檢驗後,因原告經營的食品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答辯人根據行政處罰法、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的規定對原告給予行政處罰。該處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對於原告訴稱“被告沒有提供被委托單位的檢驗資質,程序違法”問題。本案檢驗機構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在招標和篩選食品檢驗機構時已謹慎查明其資質。原告所稱沒有向其提供檢驗資質而認為程序違法,不能成立。對於原告訴稱“量罰過重”問題。本案行政處罰根據《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124條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已經根據原告違法事實情節與法律規定作出從輕處罰,也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原則。其次,參照的《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食品)》尚未失效。原告訴求理由不成立。對於答辯人所作的行政處罰履行催告,是因被處罰對象未履行處罰而對其催告的程序性行為,不具有可訴性。綜上,請求法院依法維持答辯人行政處罰,駁回原告訴求。
被告提供以下證據與依據:證據一,被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證據二,行政處罰案件證據材料,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1、世界杯賽程預測 抽樣檢驗抽樣單,證明:2018年8月16日,原河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食品檢驗機構對原告經營的食品(芹菜)進行抽樣;2-5、照片,證明:對原告抽樣檢驗時進行的拍照記錄;6-7、原告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證明:對原告抽樣檢驗時,原告具備的經營資質;8-10、檢驗報告,證明:對原告抽樣檢驗的食品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11、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證明: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具備合法資質,檢驗結論具有合法性;12-13、案件來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證明:根據抽檢情況,於2018年10月22日進行案件登記與立案;14-15、行政處罰調查終結報告,證明:立案後,案件承辦人員作出調查終結報告,提交審核;16-19、提請案件合議審批表、案件合議記錄,證明:案件調查終結後,經合議對原告予以處罰意見;20-21、法製審核意見表,證明:經法製審核,同意處罰;22、案件延期審核表,證明:案件經審批同意延期結案;23-27、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本案行政處罰,已事先告知原告擬處罰的事實及依據、告知原告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28-29、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證明:經行政負責人審批決定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30-33、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證明:被告於2019年1月7日作出處理處罰決定,並於次日送達原告;證據三,法律法規和參照依據,證明:被告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1、行政處罰法;2、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3、參照的《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食品)》,均未失效。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對涉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對原告的證據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可以看出原告在被告的管轄範圍內,被告對原告的行為具有監督管理職責,享有行政處罰權;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證明事項有異議,該檢驗報告具有檢測機構的相應資質其左上角CMA2015150512Q就是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認定,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13條和28條規定,檢驗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業的檢驗報告上,加蓋檢測專業章並標注資質認定的標誌即可,而出具給原告的檢驗報告中出具了該資質標誌也存在機構章,並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未附相關資質證明,檢測程序不合法的情形;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可以看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催告均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對被告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無異議;對證據二,2-5無異議;6-7無異議;8-10有異議,檢測過程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存在檢測被汙染的可能,也未明確告知原告複檢的事宜;11.對證明內容有異議,不能證明其程序合法;12-13,原告單方製造和保持無法查證其真實性和合法性;14-22,原告單方製造和保持無法查證其真實性和合法性;23-27,對證明事項有異議,由於原告發生車禍造成眼睛受傷,其送達的文書不能閱讀,無法理解履行其送達文書賦予的權利;28-29,無異議;30-33,無異議;對證據三,其適用法律錯誤,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撤銷。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被告委托山東拜爾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經營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原告經營的芹菜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告於2018年9月30日向原告送達了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為:×××02。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向被告提出書麵複檢申請。2018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臨東)食藥監食罰告[2018]004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東)食藥監食罰告[2018]0045號《聽證告知書》,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2019年1月7日被告依據抽檢結果作出(臨東)食藥監食罰【2018】00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原告未(全部)履行該處罰決定,被告於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臨東)食藥監食罰催【2018】0045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原告不服訴至我院請求撤銷或變更被告2019年1月7日作出的(臨東)食藥監食罰【2018】00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臨東)食藥監食罰催【2018】0045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第五十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他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本案中涉案芹菜屬於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告所售涉案芹菜含毒死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雙方均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原告的處理、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對原告涉案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因此,本案被訴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2019年1月7日作出的(臨東)食藥監食罰【2018】00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臨東)食藥監食罰催【2018】0045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臨沂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愛鬆
人民陪審員 李俊傑
人民陪審員 李自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妍
書 記 員 薑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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