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劣藥!海口23家藥店、診所被罰
銷售假藥劣藥!海口23家藥店、診所被罰
本刊記者 韋昌惠
記者從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海口多家藥店、診所因售賣假藥丹參、劣藥法半夏,銷售劣藥黃柏、山藥,且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等行為被相關部門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據了解,本次被抽樣的中藥飲片丹參(標示生產企業:廣東時珍製藥有限公司,包裝規格:0.5kg/包,批號:181201,產地:安徽)和法半夏(標示生產企業:廣西藍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批號:D181201,規格:0.5kg/包,產地:甘肅)分別經檢驗,結果丹參[性狀]項和[鑒別]項不符合規定,法半夏的[性狀]項不符合規定。依據相關法規,上述批次丹參為假藥,法半夏按劣藥論處。
涉及銷售此次假藥丹參、劣藥法半夏的商家(12家)
1、海口玖葉大藥房
2、海口美蘭廣濟綜合門診部
3、海口美蘭菁壹堂藥坊
4、海口瓊山菁壹堂藥坊
5、海口瓊山劉為國中醫內科診所
6、海口瓊山帥愛蘭中醫科診所
7、海口市瓊山區鳳翔社區衛生服務站
8、海口現代醫學門診部
9、海南百廣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板橋路分店)
10、海南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
11、海南永敬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振興路分店)
12、海南永敬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中山南路分店)
經執法部門查實,海口市瓊山區高登西街30號一樓的海口玖葉大藥房於2019年3月8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於2019年3月4日從海南新星參茸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法半夏。
海口市美蘭區海甸二東路13號的海口美蘭廣濟綜合門診部分別在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27日和2019年4月24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海口市美蘭區海甸五西路10號港口灣花園A棟鋪麵的海口美蘭菁壹堂藥坊於2019年4月26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1公斤。
海口市瓊山區新城路4號商鋪被海口瓊山菁壹堂藥坊於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20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海口市瓊山區勳亭路27號鑫元中商住樓1樓110鋪麵的海口瓊山劉為國中醫內科診所於2019年5月9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海口市瓊山區椰海大道42號椰海新城8樓(棟)1層的海口瓊山帥愛蘭中醫科診所分別於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8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海口市瓊山區鳳翔路邁瀛村151號的海口市瓊山區鳳翔社區衛生服務站在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間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海口美蘭區振興北路美舍開發區商住樓第一層106號鋪麵的海口現代醫學門診部在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6日分8批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板橋路海師鋪麵11-12號的海南百廣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板橋路分店分別在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1日和2019年5月8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海口市龍華區海墾路49號香樟林風行街3棟24A房的海南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分別於2019年3月11日、3月18日、4月3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海口市瓊山區振興路47號的海南永敬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振興路分店分別於2019年4月1日和2019年4月13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海口市瓊山區中山南路2-18號的海南永敬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店於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5月7日從海南博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丹參。
據介紹,此次被抽樣的中藥飲片“黃柏”(標示生產企業:廣西藍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包裝規格:0.5kg/包,批號:180701,產地:四川)和“山藥”(標示生產企業:江西樟樹國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包裝規格:0.5kg/包,批號:190301,產地:河南),分別經檢驗,結果“黃柏”[性狀]項(未去粗皮)不符合規定,“山藥”[檢查]項(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規定。依據相關法規,上述批號的黃柏和山藥按劣藥論處。
涉及售賣此次劣藥黃柏和山藥的商家(11家)
1、海口廣民堂大藥房
2、海口市君康堂藥品有限責任公司
3、海口秀英華健藥業大藥房
4、海南華榮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海口瓊山安普生分店)
5、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板橋路分店)
6、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紅城湖分店)
7、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金花藥品超市)
8、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興丹路藥品超市)
9、海南永敬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書場村分店)
10、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健泰分店)
11、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 (秀英利源分店)
經執法部門查實,海口市瓊山區新大洲大道327號的海口廣民堂大藥房於2019年4月13日從海南華健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黃柏,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
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建國路8號外貿大廈一樓A鋪麵的海口市君康堂藥品有限責任公司原名為海南百廣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建國路分店,原海南百廣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建國路分店於2019年3月20日從海南華健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黃柏;於2019年5月9日從海南華健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山藥。
海口市秀英區秀華路5號的海口秀英華健藥業大藥房於2019年3月12日從海南華健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號黃柏。
海南華榮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部將上述批次藥品配送到海口市瓊山區大路街39-1書香園朱雲閣商住樓1-2層101-103鋪麵的海南華榮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海口瓊山安普生分店,於2019年3月11日、3月16日、4月4日、4月12日配送黃柏,於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20日配送山藥,未建立真實完整藥品購銷記錄。
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總部將上述批次藥品配送海口市瓊山區府城板橋路親愛公寓商住樓A座一樓101房板橋路口鋪麵的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板橋路分店,於2019年4月3日配送黃柏,2019年5月29日配送山藥,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行為。
海口市瓊山區府城南側時代家園一樓2-3號商鋪的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紅城湖分店分別於2019年4月25日和2019年5月8日從海南華健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山藥,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
海口市瓊山區金花市場旁的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金花藥品超市於2019年4月8日從海南華健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黃柏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
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於2019年5月13日將上述批次黃柏配送到海口市瓊山區興丹路50號的海南千方大藥房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興丹路藥品超市,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
海口市秀英區書場村一隊30號的海南永敬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書場村分店於2019年5月18日從海南華健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黃柏,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
海口市秀英區港豐農貿市場南A14-15號的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健泰分店於2019年5月16日從海南華健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山藥,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
海口市秀英區秀英小街28號鋪麵的海南振德堂藥業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秀英利源分店於2019年4月15日從海南華健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黃柏、山藥,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
法律責任:製售假藥劣藥,不止罰款這麼簡單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已經於去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需要提醒藥企、醫藥人的是,製售假藥,不止罰款這麼簡單!
根據新《藥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以下情形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針對假藥劣藥生產流通鏈條上的各個主體,不僅僅是罰款這麼簡單,還涉及吊銷證書、執照等。
附《藥品管理法》對製售劣藥的處罰條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按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
第一百二十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藥、劣藥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藥品,而為其提供儲存、運輸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儲存、運輸收入,並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收入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此外,新《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從重處罰: (一)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屬於假藥、劣藥; (四)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造成人身傷害後果; (五)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經處理後再犯;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
新《藥品管理法》實施後,用藥安全迎來史上最嚴的監管,針對製售假劣藥品,國家處罰力度加大,從新《藥品管理法》關於假藥劣藥的內容來看,處罰不隻是罰款那麼簡單,也不僅針對生產製售單位,而是涵蓋了生產、銷售、使用、運輸多個環節,處罰到人,因此,無論是相關企業還是醫藥人,都必須提高法律意識,遵法守法,這既是對人民用藥安全負責,也是對企業和個人的發展負責。
相關熱詞搜索: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