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賽程預測 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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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麵解析《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

2020-06-11 17:12:14來源:食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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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標簽的基本概念和標準簡介

(一)營養標簽的基本概念

1.營養標簽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營養標簽是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一部分。

2.營養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脂防、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及維生素等。其中蛋白質、脂防,碳水化合物和鈉為核心營養素。

3.營養成分

食品中的營養素和除營養素以外的具有營養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養成分的定義可參照GB/Z 21922-2008《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

4.營養成分表

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和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範性表格。

5.營養素參考值(NRV)

專用於食品營養標簽,用於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的參考值。

6.營養聲稱

對食品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質含量水平。營養聲稱包括含量稱和比較聲稱。含量聲稱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含有”“高”“低”或“無”等。比較聲稱是指與消費者熟知的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以後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增加”或“減少”等。

7.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

8.食部

預包裝食品淨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後的剩餘部分。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裝的排骨、魚、袋裝帶殼堅果等,應首先計算可食都(計算公式如下),再標示可食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

可食部=(總重量一廢棄量)/總重量x100%

(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準簡介

食品營養標簽屬於食品標簽的一部分,按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定義,營養標簽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特性的一種描述,包括營養成分標識和營養補充信息。我國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須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的規定。

1.營養標簽的意義

根據國家營養調查結果,我國居民既有營養不足,也有養過剩的問題,特別是脂肪和鈉(食鹽)的攝入較高,是引發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過實施營養標簽標準,要求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營養標簽內容,一是有利於宣傳普及食品營養知識,指導公眾科學選擇膳食;二是有利於促進消費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體健康;三是有利於規範企業正確標示營養標簽,科學宣傳有關營養知識,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2,標準適用範圍

世界杯賽程預測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等通》(GB28050-2011)用於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不適用於保鍵食品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標簽標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這類食品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顯著不同。特殊食用食品的標簽應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的要求。

保健食品是指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取得保健食品許可並帶有國家允許使用的保健食品標記的一類食品,其標簽標識應遵循保健食品的相關標示要求。

3.GB28050-2011與相關標準之間的關係

(1)與GB7718-2011之間的關係

GB7718-2011中配料的定量標示與營養標簽之間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營養標簽作為食品標簽的一部分,主要向消費者展示食品營養信息。GB7718-2011的“3項基本要求”的全部內容同樣適用於營養標簽,如“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背養科學常識的內容”等。

GB7718-2011的4.1.4“配料的定量標示”包括以下內容:

4.1.4.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其中提到的配料與成分如果不屬於GB28050-2011規定的營養成分,則應該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如實標示該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無澱粉火腿”,需要標注“澱粉”的添加量或含量:如果某成分屬於GB28050-2011規定的營養成分,則按照GB 28050-2011的要求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該營養成分含量即可。例如,“無糖食品”,隻需要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糖”含量即可,無須另外標注糖的添加量或含量。

(2)與GB13432-2013之間的關係

GB28050-2011與GB13432-2013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涵蓋的食品範圍不同。

GB28050-2011適用於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而GB13432-2013則進一步明確適用於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含營養標簽)。

二是營養成分的標示要求不同。

GB28050-2011規定“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製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NRV%是普通預包裝食品營養成分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沒有NRV值得營養素除外),必須強製標示:而GB13432-2013規定“可依據適宜人群,標示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占《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的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的質量百分比。無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宣攝入量(AI)的營養成分,可不標示質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標示”,而且是可選擇內容。

三是聲稱的要求和條件不同。

GB28050-2011中營養聲稱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當某種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標準中含量要求和限製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而GB13432-2013中沒有比較聲稱,其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包括三個條件:“能量或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達到相應產品標準的最小值或允許強化的最低值時,可進行含量聲稱”“某營養成分在產品標準中無最小值要求或無最低強化量要求的,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允許對該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的依據。”“含量聲稱用語包括‘含有’‘提供’‘來源’‘含’‘有’等。”

四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在進行營養成分功能聲形時,要求使用GB28050-2011中規定的功能生成標準用語。

對於GB28050-2011中沒有列出功能聲稱標準用語的營養成分,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關於該物質功能聲稱用語的依據。

(3)與GB14880-2012之間的關係

《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規定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產過程中允許的實際添加量,該使用量是考慮到所強化食品中營養素的本底含量,人群營養狀況及食物消費情況等因素,根據風驗評估的基本原則而綜合確定的因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種營養素含量差異較大,而且不同營養素在產品生產和貨架期的衰減與損失也不盡相同,所以強化的營養素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可能高於或低於本標準規定的該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

為保證居民營養素的均衡攝入,保障知情權,GB28050-2011《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特別規定,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基其占營養素參值(NRV)的百分比。對於GB28050-2011中未列出但GB14880-2013允許強化的營養物質,其標示順序應按照照GB28050-2011的規定位於標準中所列營養素之後。

如某企業生產的調製乳,按照GB14880-2013要求,可以在產品中強化鈣,強化量是250~1000mg/kg,企業在實際生產中強化了600mg/kg(60mg/100g),由於乳類本身鈣含量較高,強化後通過計算或者檢測後的實際含量為135mg/100g,則企業必須如實標示出鈣在終產品中的具體含量值。

2營養標簽的基本要求和標示內容

(一)營養標簽的基本要求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的基本要求應符合GB7718-2011中對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同時,還應符合:

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鑒於食品營養標簽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因此要求其營養信息應當準確可靠、標示方式應當符合相應要求。虛假信息會導致消費者的錯誤選擇,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則會造成企業之間不公平的競爭,這些都是企業在標示營養標簽時應該摒棄的。

2.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況除外),方框可為任意尺寸,並與包裝的基線垂直,標題為“營養成分表”。

3.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各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見附錄A。GB28050-2011的時錄A中列出了能量和32種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是企業計算各營養素含量占其NRV百分比的參照。

營養素參考值(NRV)

4.食品企業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包裝麵積的大小和形狀等因素選擇使用其中的一種格式。GB28950-2011給出了5種常見營養標簽的格式。

5.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營養標簽也是如此;在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如果每件獨立包裝的產品也單獨作為銷售單元,則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製標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製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複標注相應內容。

(二)營養標簽的強製標示內容

GB28050-2011中規定,營養標簽強製標示的內容主要包括4個方麵。

1. 標示能量、4種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所有預包裝食品(豁免產品除外)都必須標示能量和蛋白質、脂防、碳水化合物、鈉4種營養素,即通常所說的“1+4”。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采取適當形式(如加粗字體、選擇黑體、加大字號等方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

2.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簡言之,則是“欲聲稱、先標示”。如在某些產品標簽中,企業欲對“1+4”之外的營養素進行聲稱,如聲稱“高鈣”“無糖”等,則必須在營養成分表中將相應的營養成分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出來,且其含量必須滿足GB28050-2011中營養聲稱的條件和要求。

3.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簡言之,則是“如強化、須標出”。

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卜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按照GB14880-2012規定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其含量及NRV%(無NRV值的無須標示NRV%);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

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產生的含1個或1個以上非共軛反式雙鍵的不飽和脂肪酸的總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的主要來源包括三個方麵,即植物油氫化加工過程中產生、反芻動物瘤胃中微生物產生和植物油的高溫精煉過程中產生。其中植物油氫化加工是指植物油在鎳(Ni)等催化劑的作用下,直接將氫加到不飽和脂肪酸的雙鍵處,在這一過程中,部分油脂的不飽和雙鍵發生異構化,從而生成反式脂肪酸。不同氫化油中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因加工工藝的不同可有很大波動,一般占油脂含量的10%左右,最多可達到60%。鑒於反式脂肪酸最主要的來源是氫化油,因此,為了避免氫化植物油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在食品中的過度使用,指導消費者的健康膳食選擇,標準中對反式脂防酸進行“條件性強製標示”,即如果產品的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油或部分氫化油,則必須強製標示出反式脂防酸的含量,如果產品中沒有使用,則可以選擇性標示而無須強製。簡言之,即“用氫化、標反式”。

配料中含有以氫化油和(或)部分氫化油為主要原料的產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代可可脂、煎炸油等,也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產品中未使用氫化油的,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強製標示,企業可以自願選擇是否標示。若企業對反式脂防酸進行聲稱,則需要強製標示出其含量,並且必須符合標準中的聲稱要求。

當配料中氫化油和/或部分氫化油所占比例很小,或者植物油氫化比較完全,產生的反式脂防酸含量很低時,終產品中反式脂防酸含量低於“0”界限值,此時反式脂防酸應標示為“0”。

(三)營養標簽的可選擇標示內容

標準中規定的可選擇性標示的內容共三部分。

1.除強製標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可選擇表 1 中的其他營養成分;

可選擇標示的營養成分主要包括維生素類、礦物質類等。這些成分在營養標簽中不強製要求標出,企業可以根據產品特點、含量高低選擇性的進行標示。但是,一旦選擇標示,則必須按照表1要求的方式進行標示(包括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等)。

舉例說明:某橙汁飲料欲標示維生素C的含量,則其首先應該標示出“1+4”,同時按照表1的順序將維生素C含量標示在上述“1+4”之後,其名稱可以用維生素C,也可以用抗壞血酸,也可以兩者同時使用,如“維生素C(抗壞血酸)”或“抗壞血酸(維生素C)”,表達單位是mg,修約間隔是0.1,即在標簽的標示值數處保留一位小數點。另外,根據維生素C的“0”界限值要求,如果每100g/100mL產品中維生素C的含量≤2.0mg時,則必須標示為“0”。其他列出的成分標示方式也是如此。

“0”界限值是指當能量或某一營養成分含量小於該界限值時,基本不具有實際的營養意義、而在檢測數據的準確性上有較大風險,因此應標示為“0”。企業標注為“0+表達單位”“0.0+表達單位”等方式均不會影響消費者的正確理解。

2.營養聲稱。即對某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進行聲稱時應確保其含量標示值符合標準中附錄C的相應要求;

按照GB28050-2011的規定,當產品中某一營養素含量符合GB28050-2011中附錄C中的聲稱條件和要求時,可以對該營養成分進行相應的營養聲稱。如果產品中某營養素滿足聲稱的要求但不對該營養素進行相應的聲稱也是完全允許的,所以是可選擇性標示內容。

3.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符合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GB28050-2011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應對功能聲稱用語進行任何形式的刪改、添加和合並。

標準中對蛋白質的功能聲稱有5種表述,滿足條件時,選擇其中一條或多條表述都可以。如同時使用蛋白質的兩條功能聲稱用語,正確的使用方法舉例如下:

(1)蛋白質是人體的主要構成物質並提供多種氨基酸。蛋白質是人體生命活動中必需的重要物質,有助於組織的形成和生長。

(2)蛋白質是組織形成和生長的主要營養素。蛋白質有助於構成或修複人體組織。

(四)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

(1)預包裝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據食品的特點或推薦量規定。

食品企業可選擇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來標示營養成分表,目標是準確表達產品營養信息。“份”是企業根據產品特點或推薦量而設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為1份,也可將1個包裝分成多份,但應注明每份的具體含量(克、毫升)。

用“份”為計量單位時,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應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規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質0.4g,100g該食品中蛋白質含量為2.0g,按照“0”界限值的規定,在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含量應標示為0.4g,而不能為0。相反的例子,如果某食品每份300g(mL)中蛋白質含量為0.9g,那換算成100g(100mL)該食品中蛋白質含量應為0.3g,按照“0”界限值的規定應標示為“0”。

(2)營養成分表中強製標示和可選擇性標示的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標示單位、修約間隔、界限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當不標示某一營養成分時,依序上移。

(3)當標示GB14880和衛生部公告中允許強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營養成分時,其排列順序應位於表1所列營養素之後。

(五)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範圍

從保護消費者利益考慮,營養標簽應盡量要求真實客觀,但是,食品中營養成分含量受許多因素影響,不可能每一批次的產品實際含量與標示的含量完全一致。因此,為了反映客觀情況,標準製定了標示值允許誤差範圍。

允許誤差的製定除了技術上的考慮,如食品加工過程、檢測方法的誤差等,還主要從營養素性質和人群攝入情況考慮,因此,本標準規定對限製性營養成分采用≤120%標下值的“封頂”限值:對於非製性營養成分,采用≥80%標示值的“托底”限值。

對於蛋白質,多不飽和及單不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僅限乳糖),總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纖維及其單體,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D、維生素A),礦物質(不包括鈉),強化的其他營養成分等,要求允許誤差為≥80%標示值,即任何一次檢查,都要求這些成分測定值大於標簽標示值的80%,則可以判斷該成分標示值是合格的。這些成分是鼓勵攝入的成分,考慮到企業為了顯示產品營養價值,可能存在標示過高的風險,對其允許誤差采取“托底”的方式進行要求。

而對於能量以及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膽固醇、鈉、糖(除外乳糖)等成分,要求允許誤差為≤120%標示值,即任何一次檢査,都要求這些成分測定值小於標簽標示值的120%,則可以判斷該成分標示值是合格的。這些都是需要限製攝入的成分,可能存在標示過低的風險,對其允許誤差采取“封頂”的方式進行要求。

維生素A和維生素D由於是脂溶性維生素,在體內有蓄積風險,因此要求其允許誤差是雙向限製的,即任何一次檢查,都要求維生素A和維生素D含量在標示值的80%~180%。

企業可以根據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波動情況,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當檢測數值與標簽標示數值出現較大偏差時,企業應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節性和產地差異、計算和檢測誤差等,及時糾正偏差。

值得注意的是,營養標簽上的標示值首先要求“真實、客觀”,因此企業應該在真實客觀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可能影響到產品營養成分波動的各項因素來確定標簽值,而不能為了遷就允許誤差,“編造”或者“改造”數值,這樣做就違背了標準的“基本要求”。

3豁免標示營養標簽的情形

根據國際上實施營養標簽製度的經驗,GB28050-2011標準中規定了可以豁免標示營養標簽的部分食品範圍,共列出7種情況。

1.生鮮食品

標準中的生鮮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裝鮮(或凍)蝦、肉、魚或魚塊、肉塊、肉餡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幹製品類,如幹蘑菇、木耳、幹水果、幹蔬菜等,以及生鮮蛋類等,也屬於本標準中生鮮食品的範圍。但是,預包裝速凍麵米製品和冷凍調理食品不屬於豁免範圍,如速凍餃子、包子、湯圓、蝦丸等。

2.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主要包括蒸餾酒及其配製酒、發酵酒及其配製酒以及其他酒類(如料酒等)。上述酒類產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營養素,可不標示營養標簽。

3.包裝總表麵積≤100cm2或最大表麵麵積20cm2的食品

由於包裝麵積小,可能無法顯著標示營養標簽的信息,因此可豁免強製標示營養標簽。包裝總表麵積計算可在包裝未放置產品時平鋪測定,但應除去封邊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裝最大表麵麵積的計算方法同GB7718-2011附錄A。

對於重複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果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包裝總表麵積≤100cm2或最大表麵麵積≤20cm2的食品”執行,免於標示營養標簽。鼓勵生產企業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裝箱或其包裝箱內提供營養信息。

4.現製現售的食品

主要是指現場製作、銷售並可即時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業集中生產加工、配送到商場、超市、連鎖店、零售店等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5.包裝的飲用水

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淨水和其他飲用水等,這類產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營養素,因此豁免強製標示營養標簽。對飲用天然礦泉水,依據相關標準標注產品的待征性指標,如偏矽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Mg)含量範圍等,不作為營養信息。

6.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

指食用量少、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或者單一成分調味品的食品,具體包括:

(1)調味品: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澱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單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種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茶葉(包括袋泡茶)、膠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澱粉等。

但是,對於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的食品,如腐乳類、醬醃菜(鹹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複合調味料等,應當標示營養標簽。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豁免標示營養標簽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在產品上隨便描述營養信息而不受任何限製,如果屬於豁免範圍的產品,出現了以下情形,則應當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強製標注營養標簽。

(1)企業自願選擇標識營養成分或相關內容的;

(2)標簽中有任何營養信息(如“蛋白質≥3.3%”等)的。但是,相關產品標準中允許使用的工藝、分類等內容的描述,不應當作為營養信息,如“脫鹽乳清粉”等;

(3)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的;

(4)標簽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如企業聲稱“高鈣”“不含膽固醇”等。

4營養成分數值分析、產生和核査

(一)獲得營養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檢測

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在沒有國家標準方法的情況下,可選用AOAC推薦的方法或公認的其他方法,通過檢測產品直接得到營養成分含量數值。

營養成分檢測應首先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或與國家標準等效的檢測方法,沒有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時,可參考國際組織標準或權威科學文獻。

企業可自行開展營養成分的分析檢測,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完成。

企業可以根據產品或營養成分的特性,確定抽檢樣品的來源、批次和數量。原則上這些樣品應能反映不同批次的產品,具有產品代表性,保證標示數據的可靠性。正常檢測樣品數和檢測次數越多,越接近真實值。在實際操作中,對於營養素含量不穩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變動的食品,應相應增加檢測批次。

2.間接計算

(1)利用原料的營養成分含量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2)利用可信賴的食物成分數據庫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對於采用計算法的,企業負責計算數值的準確性,必要時可用檢測數據進行比較和評價。為保證數值的溯源性,建議企業保留相關信息,以便査詢和及時糾正相關問題。

原料營養成分數據來源,可以是供貨商提供的檢測數據;企業產品生產研發中積累的數據;權威機構發布的數據,如《中國食物成分表》,如《中國食物成分表》未包括相關內容,還可參考以下資料:美國農業部《 USDA National Nutrient Database for Standard Reference》、英國食物標準局和食物研究所《 MeCance and Widdowson’s the Composition of Foods》或其他國家的權威數據庫資料。

(二)關於標示數值的準確性

企業可以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情況,並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當檢測數值與標簽標示數值出現較大偏差時,企業應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節性和產地差異、計算和檢測誤差等,及時糾正偏差。

(三)營養標簽上的能量標示

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係數(見表4)並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如營養成分表上僅標示了“1+4”,標簽上能量值=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當產品營養標簽中標示核心營養素以外的其他產能營養素如膳食纖維等還應計算膳食纖維等提供的能量;未標注其他產能營養素時,在計算能量時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

但由於營養成分標示值的“修約”、供能營養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標示為“0”等原因,可能導致能量計算結果不一致。

(四)營養標簽上的碳水化合物標示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單糖和雙糖)、寡糖和多糖的總稱,是提供能量的重要營養素。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減法或加法計算獲得。

減法是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纖維的質量,稱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的質量,稱為“總碳水化合物”。在標簽上,上述兩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標示。

加法是以澱粉和糖的總和為“碳水化合物”。

(五)采用計算法製作營養標簽的示例

以產品A為例

第一步:確認產品A的配方和原輔材料清單。

第二步:收集各類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信息,並記錄每個營養數據的來源。

第三步:通過上述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數據,計算產品A的每種營養成分數據和能量值,並結合能量及各營養成分的允許誤差範圍,對能量和營養成分數值進行修約。

第四步:根據修約後的能量、營養成分數值和營養素參考值,計算NRV%,並根據包裝麵積和設計要求,選擇適當形式的營養成分表。

(六)銷售單元內包含多種不同食品時營養成分表的標示

若銷售單元內有多件不同食品品種時,應在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製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於開啟識別(即開啟時外包裝不受損壞)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製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重複標示相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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