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對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標誌,應如何標注?
問:對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標誌,法律法規要求應當對其怎樣進行標注?
答: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標誌除應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標簽標識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世界杯賽程預測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 4.1.6.1.3 的相關規定。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除應遵守委托相關的標識之外,還應遵循《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相關食品標識的其他規定,如《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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