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判決】消費者 or 職業打假人?如何判定為十倍賠償?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皖01民終648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田**,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徐州市新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徐州市新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合肥悅家商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長江西路19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000769002558L。
法定代表人:張**,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查**,安徽卓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安徽卓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田**因與被上訴人合肥悅家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悅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17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項,依法改判支持不以退貨為前提退還貨款,並按貨款十倍賠償。事實和理由:田**購買月餅,原準備贈送親朋好友使用,並不是全部用於自己食用,自己食用較少。因在贈送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及時停止贈送行為,所以所剩較多。田**購買是為了贈送,大量購買符合常情。田**購買月餅不是為了經營或者營利,其屬於消費者。根據法律規定,隻要產品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標準,田**就有權利主張十倍賠償,並且不要求退還貨物。
合肥悅家公司辯稱,田**無證據證明其是從合肥悅家公司處購買了涉案月餅,其一次性購買487袋涉案產品,不符合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不屬於消費者,不宜適用十倍賠償規定。退還貨款的前提是將月餅退回。
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合肥悅家公司退還田**貨款8181.6元、購物產生的運費450元,並十倍賠償81816元,共計90447.6元,訴訟費由合肥悅家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15日,田**從合肥悅家公司長江西路店購買徐州市麗輝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旗山礦蘇式月餅”,產品執行標準號:GB/T19855,條碼:6954016200869,單價:16.8元(含稅16%)。規格:8枚*62.5克/盒。保質期:常溫下60天。食品生產許可證號:SC12432030500417。田**花費8181.6元購買“蛋黃蓉沙”、“玉米蓉沙”、“板栗”、“香芋”、“蓮蓉”等口味月餅共計487袋。田**以購買的上述食品中其配料顯示添加了“起酥油”,而營養成分表中未標注“反式脂肪酸含量”以及配料中缺少主要配料為由,要求合肥悅家公司予以賠償。田**經常居住地為江蘇省徐州市。庭審中,田**表示其本人食用了一塊月餅,目前還餘400多份。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之一在於田**是否屬於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隻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食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範圍。田**當庭陳述其僅食用一塊,目前剩餘四百多袋,月餅屬於季節性食品,僅在中秋節期間生產銷售,一般家庭購買量均較小,田**異地一次性購買同一品牌四百多袋,明顯超過普通百姓過節的消費需求,故田**不屬於消費者。爭議焦點之二在於涉案產品是否主要配料不足、未標注反式脂肪酸含量是否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田**並未舉證證明涉案產品主要配料不足,該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依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第二十六條:“……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者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配料中含有以氫化油和(或)部分氫化油為主要原料的產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氫化油的除外)等,也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和《世界杯賽程預測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第4.4條:“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涉案產品合肥悅家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配料中的起酥油未以氫化油或部分氫化油為主要原料,故其應當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合肥悅家公司的行為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田**要求退還貨款8181.6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但田**應當將購買的月餅退還合肥悅家公司。爭議焦點三對於田**主張十倍賠償問題應否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消費者,而本案中,田**不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故對田**訴請支付該購貨款十倍賠償金81816元,該院不予支持。同時田**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運費損失,因此對其該項訴請該院亦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合肥悅家商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田**貨款8181.6元;二、田**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在合肥悅家商業有限公司處購買的月餅返還合肥悅家商業有限公司,如未能退還,按相應單價在判決第一項中合肥悅家商業有限公司應返還的貨款中予以扣除;三、駁回田**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61元,減半收取計1030.5元,由合肥悅家商業有限公司負擔630.5元,田**負擔400元。
雙方當事人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對一審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訴辯意見的綜合審查,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反式脂肪酸是一類對健康不利的不飽和脂肪酸,長期過量食用對人體健康不利,日常生活中應盡量少食用,而非不能食用。涉案產品月餅雖未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月餅為特定節日少量食用產品,特定節日期間少量食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明顯不利影響,因而涉案產品未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會對購買者田**的人體健康造成實質性危害,即涉案產品的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的安全,同時月餅中餡料少於規定標準,也不影響食品的安全,故田**要求十倍賠償,依法應不予支持。合同無效或解除後產生雙務返還的後果,故在合肥悅家公司退還貨款的同時,田**應當將涉案產品退還給合肥悅家公司。
綜上所述,田**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061元,由上訴人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養 俊
審判員 欒 蕾
審判員 於 海 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 孫大鵬(兼)
文章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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