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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為何“未通過”,答案在這裏

2019-04-30 12:47:38來源:食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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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4月23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要堅持重典治亂,把“四個最嚴”寫進法律,建立覆蓋全過程全鏈條的法律製度,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可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製定大致有提出法律案、審議、修改、表決、發布等幾個階段。與去年10月第一次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不同,此次提請審議的是《修訂案!修訂案!修訂案!》(重要的事喊三遍)。

時隔18年!

從1984年首次立法到2001年第一次修訂間隔了17年,而時隔18年之後,我們迎來了《藥品管理法》的重大變革(第二次修訂),不得不說“曆史,總是驚人的相似”。

新華社對此舉發表評論,從“修正草案”到“修訂草案”,看似是個立法技術問題,實際更是意味著《藥品管理法》迎來的將是一次係統性、結構性、更大範圍、更為全麵的“大修”,將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為百姓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為何“未通過”答案這裏

4月23日傍晚,多家行業媒體發表了《新版藥品管理法“被發補”?“未通過”》等字眼標題的文章,“誤解”二次審議結果。小編特查閱與立法修法的相關資料,給大家再補個瓜。

常委會的“三審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第二次審議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彙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立法法(2015修正)

簡單地說,就是法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一般要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即實行三審製。一審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案的說明,隨後進行初步審議;二審圍繞法律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和比較大的分歧意見,進行深入審議;三審聽取法律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隨後繼續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第三十條規定指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麵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麵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對於《藥品管理法》涉及在我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等多方利益訴求,很難在短時期內達到各方麵意見比較一致,甚至可能存在重大分歧意見。怎麼可能一審或者二審就通過呢?

在此期待《藥品管理法》早日進入常委會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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