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統一文書,規範處罰!
全麵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文書
規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行為
為貫徹實施《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以下簡稱處罰程序兩部規章),進一步規範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有效履行行政處罰職責,更好地適應市場監管體製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需要,市場監管總局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以下簡稱《格式範本》)以及配套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使用指南》(以下簡稱《使用指南》)。
《格式範本》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等法律以及處罰程序規定兩部規章,共製定文書44種,與整合前原各部門處罰文書格式範本中的文書數量大體相當。《格式範本》涵蓋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所涉及的立案前核查、調查取證、案件審核、處罰告知、舉行聽證、處理決定、文書送達、執行結案等各個環節,並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移送、審批以及立卷歸檔等內部程序使用的文書加以規範。同時製定配套的《使用指南》,並上傳至市場監管總局網站,供地方局參考使用和執法人員查閱。
《格式範本》的製定背景
為規範執法辦案行為,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原工商、質監、食藥監以及價格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都製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行政處罰文書示範文本。隨著市場監管體製改革的深入推進,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陸續組建完成,市場監管執法隊伍整合在即,從實踐操作層麵統一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規範行政處罰文書的使用,成為完善執法程序、健全辦案規則的必然要求。
張茅局長在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指出,加強市場監管法治建設,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全麵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文書、服裝、標識標誌、執法程序,建設統一的執法辦案信息係統,建設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製定。製定《格式範本》,有利於健全執法製度、完善執法程序、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效能,有效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升市場監管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格式範本》的製定過程
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格式範本》起草製定工作。在處罰程序兩部規章製定過程中,即著手部署《格式範本》的起草工作。2018年12月21日,處罰程序兩部規章經市場監管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之際,《格式範本》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已經形成初稿。隨後,專門起草小組正式成立,抓緊推進《格式範本》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多次邀請地方局同誌集中研究、論證修改《格式範本》,幾易其稿,形成征求意見稿,發藥監局、知識產權局以及總局各相關司局、各省級局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380餘條,經過逐條分析研究,吸收采納合理意見70餘條。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格式範本》(送審稿),最終於2019年3月20日以國市監法〔2019〕55號正式印發。
《格式範本》的製定原則
在參照和借鑒原工商、質監、食藥監、價格監管、知識產權係統等執法辦案文書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法治政府建設和市場監管體製改革的新形勢,貫徹落實“三項製度”等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起草小組在製定《格式範本》的過程中,堅持以下三項原則 :
第一,堅持程序正當。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和處罰程序兩部規章等規定要求,切實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等法律權利。《格式範本》全過程體現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強化行政處罰決定說理性的要求。細化了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告知送達等文書要求,嚴格規範調查取證、執法辦案行為。
第二,做到簡約必要。貫徹落實處罰程序兩部規章,堅持不突破規章的規定。對於明確涉及的文書種類,予以製備齊全;對於回避(不予回避)決定、先行處理物品征求意見、先行處理物品通知、中止聽證通知、恢複聽證通知、終止聽證通知、案件調查結果告知等無明文規定的程序環節不製定格式範本。陳述申辯意見記錄、陳述申辯意見複核、行政強製措施物品委托保管、涉嫌犯罪案件財物移送、行政強製執行申請等不涉及案件辦理合法有效性的關鍵環節或者沒有統一文書格式必要性的環節,不統一製定格式範本,由各地根據實際需要靈活處理。
第三,方便實踐應用。文書內容注意詳略得當,盡量貼近執法實踐需求。對於《現場筆錄》《詢問調查筆錄》《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決定書》《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麵向當事人製定下發的重要文書,力爭做到統一規範、用語準確、內容全麵。完善了《行政處罰案件卷宗封麵》《卷內文件目錄》《卷內備考表》格式,規範案件材料立卷歸檔工作。
《格式範本》的幾個重點問題
第一,關於《格式範本》的使用。《格式範本》為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文書基本格式。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參照《格式範本》,根據實際需要,完善有關文書格式並自行印製。國家藥監局、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參考《格式範本》製定行政處罰文書格式。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的文書,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專項規定執行;專項規定未作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格式範本》。
第二,關於當事人主體身份信息記錄。一是關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使用問題。以往的相關文書中,當事人的主體信息一般填寫相關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和編碼或者身份證信息。但目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277號)等規定,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會等法人、非法人組織改為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 ;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可繼續使用。因此,《格式範本》采取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主、其他證照信息為輔的主體信息記錄方式。二是關於個體工商戶信息記錄。以往對個體工商戶一般比照自然人填寫相關信息。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 ;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原告,並應當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因此,《格式文本》相應統一調整了個體工商戶的主體信息記錄方式。
第三,關於行政處罰決定信息的告知問題。在原工商部門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行政處罰信息應依法公示。原質監、原食藥等部門未對此作特別要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為體現該規定,《格式文本》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將予以公示,在尾部標注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的字樣。
第四,關於《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否告知救濟途徑問題。在監督檢查、案件查處過程中,行政執法部門向相對人製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相對人是否具有複議權和訴權,對此問題存在爭議。在以往的相關文書中大都沒有載明救濟途徑。經綜合各方麵意見,起草小組認為,糾正違法行為改變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狀態,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為了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也避免使市場監管部門在後續監督程序中處於不利境地,《責令改正通知書》載明了當事人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權利的相關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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