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賽程預測 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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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注執行標準過期的賠償

2019-04-18 11:14:2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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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湘01民終793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萬家麗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薑某,湖南鼎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湘陰縣。

原審被告:某特色食品廠,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縣。

負責人:熊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某,女,1974年9月19日,住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係某特色食品廠員工。

上訴人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徐某、原審被告某特色食品廠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19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6年11月3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徐某、原審被告某特色食品廠及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產品標注標準為過期標準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違法標注應該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來認定和查處,原審法院直接認定,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被上訴人舉出的《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芙工商案字【2015】024號)》來看,該決定僅認定本案屬於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且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本案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以《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148條支付十倍罰款性賠償缺乏法律依據,因為“十倍賠償”目的是懲罰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或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本案中涉案產品標識齊全,且上訴人並不知涉案產品屬於不符合安全產品的食品,因為是否適用過期標準應由有關部門查處才能得出結論,若查證屬實,上訴人也隻是被欺詐的受害者,要上訴人按照行政機關和專門機關才能具備的職能和能力進行行政法意義上的審查於法無據。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第一、上訴人對銷售的產品未盡到審查的責任,應當予以賠償。第二、涉案產品不是由正寧縣某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

被上訴人某特色食品廠辯稱:第一、我方已提交證據證明是由正寧縣某實業有限公司生產,隻是我們在未拿到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擔當的是一個銷售的角色。第二、我方與上訴人已經就該批產品進行了結算,此後再無往來。第三、該批食品在出廠檢驗時並沒有檢驗出不合格,且徐某並沒有食用該產品,我們不應當賠償。

徐某向一審法院訴稱:一、好潤佳公司退還徐某購物款2128元,賠償徐某所購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金2128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好潤佳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8日,徐某在好潤佳公司購買了某品牌500毫升熱榨紫蘇油4盒,單價288元,購買了某品牌250毫升*2冷榨紫蘇油2盒,單價488元,共計2128元。在紫蘇油瓶身上的紙質標簽上注明:產品名稱:某品牌紫蘇油,配料:紫蘇油。執行標準:Q/ZJO4-2008,生產許可證號:QS622802010041,加工工藝:冷鮮壓榨(熱榨紫蘇油瓶身該處標注為熱鮮壓榨),主營養成分:α-亞麻酸含量≥50%,淨含量:250ml。保質期:18個月,生產日期見瓶身。網址:××。生產商:澧縣某食品廠,地址:湖南省澧縣張公廟,生產商:正寧縣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某品牌”張公食品廠於2012年10月27日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食用油等29類商品。涉案商品係張公食品廠委托甘肅省正寧縣金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甘肅省正寧縣金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於2010年12月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涉案紫蘇油瓶身紙質標簽標注執行標準為Q/ZJO4-2008,但湖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均未有該Q/ZJO4-2008執行標準的備案,且正寧縣金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紫蘇油的執行標準為Q/ZJN0002S-2012。

另查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4.1的強製性規定,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營養標簽等標示內容。

另查明,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於2015年5月19日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好潤佳公司銷售的“某品牌”紫蘇油標簽未注貯存條件和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的規定,屬於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的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局對好潤佳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60元,罰款2140元的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我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世界杯賽程預測 ,接受社會監督,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訟爭焦點為涉案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問題。其中涉及1、企業標準標注問題。張公食品廠生產的“某品牌”紫蘇油,未按要求進行世界杯賽程預測 企業標準備案,在其製定的Q/ZJO4-2008企業標準過期後繼續執行該標準,違反食品強製性標準的有關規定;2、標簽標注問題。張公食品廠生產的“某品牌”紫蘇油標簽上未按要求標注“貯存條件、能量、核心營養素含量值”等要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的規定。上述兩個方麵的問題說明涉案紫蘇油標簽標注問題已不屬於瑕疵範疇,已經能讓消費者對該標簽內容產生誤導,故張公食品廠生產的涉案兩種“某品牌”紫蘇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對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規定,應屬不符合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對不符合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好潤佳公司在采購張公食品廠生產的“某品牌”紫蘇油時,未查驗涉案食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張公食品廠提供的檢驗合格證所涉及的產品生產時間、種類與涉案產品不相符,故好潤佳公司不能證明涉案食品是檢驗合格的產品,在涉案產品屬於不符合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食品的情況下,其應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徐某要求好潤佳公司退還購買涉案產品的價款2128元,並要求好潤佳市公司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1280元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徐某退還貨款2128元;二、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徐某支付賠償金21280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徐某是否為合格消費主體;2、涉案產品是否為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產品,是否應當支持十倍賠償,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1、徐某是否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消費者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其是相對生產者、銷售者而言的,凡是與生產者或經營者進行交易,從他們手中購買商品,除本身也是經營者外,應被看作是生活消費。本案中,徐某在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涉案產品,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主張徐某是不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但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徐某本人是經營者或其購買涉案產品的目的是為了經營需要,或者徐某並非誠實的、普通的消費者,故原審認定徐某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2、產品標識是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消費者認識和判斷商品特征、價值、適當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據,是消費者選擇消費產品和進行消費判斷的重要信息來源。對消費者而言,因此,作為商家在銷售食品時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保證產品的外包裝上有標簽及說明書,以保障消費者能夠全麵了解世界杯賽程預測 的相關信息,同時也接受市場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之相關規定,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世界杯賽程預測 、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本案中,涉案的商品張公食品廠生產的“某品牌”紫蘇油,未按要求進行世界杯賽程預測 企業標準備案,在其製定的Q/ZJO4-2008企業標準過期後繼續執行該標準,違反食品強製性標準的有關規定;張公食品廠生產的“某品牌”紫蘇油標簽上未按要求標注“貯存條件、能量、核心營養素含量值”等要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的規定。故涉案的商品作為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預包裝標簽的要求,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張公食品廠生產的“某品牌”紫蘇油為與其標簽不符,標簽標注問題已不屬於瑕疵範疇,已經能讓消費者對該標簽內容產生誤導,故涉案商品屬於不符合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製,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世界杯賽程預測 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生產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價款十倍賠償金,而該主張不需要以造成實際損失為前提,生產者、經營者之間對此可內部進行追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本案中,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確保其銷售的食品具有相關許可證或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其已經履行了足夠的審慎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原審法院對在認定本案涉案產品屬於不符合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商品的前提下認為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應當對徐某予以十倍賠償,本院予以維持;

另本案中,提起民事訴訟一審程序的是徐某,其他各方當事人並未提起反訴,且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庭變更了訴訟請求,僅要求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圍繞徐某的訴求進行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5元,由上訴人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XX

代理審判員  常曉華

代理審判員  戴 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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