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征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
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製度,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19年5月15日前反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yixr@sac.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4.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馬甸辦公區產品質量監督司,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9年4月15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
第四條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原則,突出質量問題導向。
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監督抽查,彙總、分析全國監督抽查信息。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監督抽查工作;彙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
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抽查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的處理和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以及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產品。
第七條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市場主體收取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抽樣、購樣、檢驗、複檢、複查、郵遞、運輸、樣品處置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相關市場主體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材料、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工作。
第九條原則上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同一年度不得組織對同一生產者同一商標同一型號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進行兩次以上抽查。被抽查市場主體在抽樣時能夠提供6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抽樣證明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同一產品不得重複進行監督抽查。采取付費購買樣品方式的抽查、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抽查除外。
第十條監督抽查依據法律法規、強製性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產品或其包裝、說明書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或者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進行抽樣、檢驗和判定。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嚴重質量問題: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製性國家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三)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變質的;
(五)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六)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嚴重質量問題的情形的。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前款規定製定抽查實施細則,確定具體抽樣方法、抽樣檢驗項目和判定要求,並在抽查實施前公開。
第十一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依法公布監督抽查信息。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監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製定本級監督抽查計劃,並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製定具體的監督抽查方案,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範圍、抽查對象、抽樣單位、檢驗機構、實施細則、工作要求等內容。
第十四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選擇承擔監督抽查工作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為具有法定資質和相應能力,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
委托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工作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實施"雙隨機"抽查時,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隨機選擇被抽查市場主體,隨機選擇抽樣人員或檢驗機構。
第十六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與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所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科學、公正、準確,如實報送抽查結果和抽查結論,並對抽查工作負責,未經批準不得分包抽查任務。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七條監督抽查應當實行抽檢分離,檢驗人員不得承擔所檢產品的抽樣工作。需在現場檢驗的產品除外。
第十八條抽樣人員可以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對抽樣過程進行記錄。
第十九條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名,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針對銷售者實施抽樣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名。對通過網絡銷售的產品實施抽樣時應購買樣品,買樣人可以是執法人員、檢驗機構人員或者消費者等。
第二十條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市場主體出示組織監督抽查部門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複印件、抽樣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或工作證,向被抽查市場主體告知監督抽查性質、抽查產品範圍等相關信息。對通過網絡銷售的產品實施抽樣的除外。
抽樣人員應當核查被抽查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信息。在銷售者處抽樣時,實施抽樣的行政執法人員還應當檢查與被抽查產品相關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並對相關信息記錄在案,由銷售者簽字確認。對通過網絡銷售的產品實施抽樣的除外。
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抽查市場主體存在無照經營、偽造廠名廠址、銷售無廠名廠址產品等不需要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抽樣。由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處理,或將有關情況移送違法行為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被抽查市場主體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禁止由被抽查市場主體抽樣和送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被抽查市場主體的樣品數量不能滿足檢驗要求的,抽樣人員可以在其他市場主體處抽取同一產品,直至樣品數量滿足檢驗要求。
第二十二條在生產者處抽樣時,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查市場主體無償提供。
在銷售者處抽樣時,監督抽查所需檢驗樣品應付費購買。備用樣品可封存在被抽查市場主體處,在啟用備用樣品檢驗時,另行付費購買。檢驗不進行破壞性試驗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可以由被抽查市場主體無償提供。
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對樣品獲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當分開封樣,並由抽樣人員、被抽查市場主體簽字確認,對通過網絡銷售的產品實施抽樣的除外。
抽取的樣品需要封存在被抽查市場主體處時,應當加施封存標識,被抽查市場主體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
第二十四條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市場主體簽字,並加蓋被抽查市場主體印章。對無法蓋章等特殊情況,雙方簽字確認即可。
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塗改,需要劃改的應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因被抽查生產者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以抽取的,抽樣人員應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並經被抽查市場主體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後,及時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抽取的樣品需要送至檢驗機構的,應當由抽樣人員負責攜帶或寄送,需要被抽查市場主體或檢驗機構協助寄送樣品的,所需費用計入監督抽查經費。對於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被抽查市場主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抽查、拒絕提供樣品或拒絕在抽樣文書上簽字蓋章的,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拒絕監督抽查認定表,列明被抽查市場主體拒絕監督抽查的情況,並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二十八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的,且未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公示的,被抽查市場主體應當在接到抽查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提供給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九條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第三十條對依法實施生產許可證、強製性認證管理的產品,應當核實被抽查市場主體的相關法定資質,確認抽查產品是否在被抽查市場主體法定資質允許範圍內。
發現被抽查市場主體存在涉嫌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應當終止檢驗,並將有關情況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三十一條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開展檢驗工作,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機構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並將有關情況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三十二條除第三十一條所列情況外,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抽查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檢驗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禁止偽造檢驗報告,出具虛假數據和結果。
第三十三條檢驗工作結束後,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三十四條檢驗結果為合格的,由被抽查市場主體無償提供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後及時退還被抽查市場主體,因檢驗損耗無法退還的除外;購買的樣品和被抽查市場主體提出無需退還的樣品,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樣品,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異議複檢
第三十五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抽查結果和被抽查市場主體的法定權利書麵告知被抽查市場主體。在銷售者處抽樣的,還應當同時書麵告知被抽查產品標稱生產者。通過網絡購買樣品實施抽樣時,還應當同時書麵告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三十六條被抽查市場主體或者樣品的生產者對監督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麵複檢申請,複檢申請應說明理由並提供證明材料。
樣品的生產者對監督抽查樣品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書麵異議材料,異議材料應事實清楚,訴求明確。
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七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異議,也可以委托下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需要複檢並具備檢驗條件的,由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複檢,複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複檢受理通知之日起7日內按照要求辦理複檢手續,逾期視為放棄複檢。
被抽查市場主體擅自更換、隱匿、處理複檢樣品的,不予複檢,維持原結論。
複檢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複檢工作,並將檢驗結果及時報送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將複檢結論書麵告知複檢申請人,複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六章 結果處理
第三十九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彙總分析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公布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產品名單。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市場主體,予以公布。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麵清查、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一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公布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產品名單後,轄區內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名單中的同一產品。
第四十二條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負責後處理的部門)應當向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者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生產者在整改複查合格前,不得繼續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生產者應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負責後處理的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製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向負責後處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複查申請;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並應在整改期滿5日前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三條負責後處理的部門接到生產者複查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按照原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抽樣複查。
生產者整改到期無正當理由不申請複查的,負責後處理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強製複查。
第四十四條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有下列逾期未改正的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二)整改期滿後,未提交整改完成情況報告,也未提出延期完成整改申請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整改報告和複查申請,但產品經複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督促生產者整改。
第四十六條組織地方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者、供貨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其他市(地、州)的,應當由本市(地、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問題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將問題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監督抽查發現屬於行業性質量問題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可以將問題通報相關行業組織。
第四十八條鼓勵2022世界杯預選賽最新排名 媒體對產品質量開展社會監督和公益宣傳,曝光不合格產品信息,引導消費者正確消費。
第四十九條監督抽查結果應當納入社會信用體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依法予以公示。對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抽查、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的市場主體實施失信名單管理。
第五十條鼓勵相關部門和組織運用監督抽查數據開展產品質量水平綜合評價,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統計分析。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被抽查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被抽查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團體、產品標準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三條、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布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產品名單後,發現轄區內的其他銷售者繼續銷售名單中同一產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前款規定查處。
第五十五條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整改複查合格前繼續生產、銷售同一產品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分包檢驗任務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和複檢結果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檢驗結果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參與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違規抽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被抽查市場主體收取費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條參與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情形,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公布監督抽查信息;
(二)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市場主體;
(三)接受被抽查市場主體的饋贈;
(四)在實施監督抽查期間,與被抽查市場主體簽訂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查市場主體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向被抽查市場主體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存監督抽查相關的文書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中所稱"日"為自然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實施的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對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61號令)和2010年12月2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33號令)同時廢止。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一、修訂必要性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33號令發布)於2011年2月1日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61號令發布)於2014年3月15日實施。兩規章實施以來,對建立健全我國產品質量監督體係,保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科學性、有效性,提升我國產品質量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新一輪機構改革以來,我國市場監管體製機製深刻變革,產品質量監管內容、監管對象、監管模式等方麵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兩規章已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亟需進行整合修訂。
(一)修訂工作是全麵深化改革的需要。近年來監管機構機製發生了變化,現行部門規章實施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另外,國務院出台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相關政策,需要修訂管理辦法予以落實。
(二)修訂工作是產品質量提升工作的需要。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消費品標準和質量提升規劃(2016-2020年)》,要求全麵加強質量監管;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從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加強對質量的全方位監管,進一步構建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質量共治格局。從現狀來看,經過多年努力,傳統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已初步得到解決,而產品性能問題、非傳統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日益顯現。
(三)修訂工作是監督抽查工作自我完善和發展的需要。一方麵,兩規章實施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新成果、新技術的運用,傳統產業實現轉型升級,新產品不斷湧現,企業生產經營業態、產銷模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互聯網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傳統的監督抽查手段已不能滿足監管需要;另一方麵,監督抽查工作實踐中產生的一係列好的做法也需要通過規章的形式加以固化,形成製度性規定在全國推廣運用。
二、起草過程
為增強監督抽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市場監管總局專門成立修訂工作小組,赴安徽等地開展調研,在北京、廣東、福建等地分別組織檢驗機構專家和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的同誌座談征求意見。同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內部各司局、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檢驗機構、科研院所等征求意見。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後,形成《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製度和內容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結構上采用了分章編排的方式,共八章六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從第一條到第十一條,對立法的依據和原則,監督抽查的定義範圍,分類實施,分工,抽查產品,抽查費用,相關市場主體的配合義務,不得重複抽查,抽查依據,信息公布等做出了規定。
第二章監督抽查的組織。從第十二條到第十六條,主要規定了抽查計劃的製定方式,抽查方案的內容,機構確定方式,雙隨機機製和合同簽訂。
第三章抽樣。從第十七條到第二十八條,主要規定了抽檢分離的實現方式,過程記錄,抽樣人員,抽樣的實施,樣品的抽取,樣品的獲取方式,防拆封措施,抽樣文書,無法抽樣的情形,樣品的運輸,拒絕監督抽查的認定,企業標準的提供等內容。
第四章檢驗。從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四條,主要規定了樣品接收,樣品核查,檢驗過程,檢驗報告出具,檢驗結果報送,樣品的處理等內容。
第五章異議複檢。從第三十五條到第三十八條,對結果告知,異議申請,異議處理,複檢做出了規定。
第六章結果處理。從第三十九條到第五十條,主要規定了發布結果,不合格產品處理,轄區內下架,生產者整改,整改複查,逾期未改正公告,召開質量分析會,同級通報,移送通報,宣傳曝光,失信懲戒,抽查數據分析等內容。
第七章法律責任。從第五十一條到第六十條。主要規定了拒檢和未如實提供材料的法律責任,更換樣品的法律責任,未提供標準的法律責任,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質量責任,未停止生產銷售的法律責任,檢驗機構的法律責任,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的法律責任,違規抽樣的法律責任,收取費用的法律責任,參與抽查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檢驗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從第六十一條到第六十五條。主要規定了文書保存時限,解釋權,名詞解釋,特殊說明,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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