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生產日期被貼條 買家稱遭欺詐索賠千元
家住漢陽的周先生在商場購物後發現,商品標簽上的生產日期竟然是貼上去的,遂將商家告上漢陽法院,稱商家構成欺詐,要求法院判令“買一賠三”。3月15日上午,漢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被告雙方在法庭上展開激烈辯論,各自舉證。最終,法院認定商家不構成欺詐,但認為商品確有瑕疵,判令商家退貨。
家住漢陽的周先生於2017年12月和2018年2月先後在某商場購買了一把餐刀和一把茶勺,餐刀10元,茶勺5元。後來發現,商品標簽上的生產日期是貼上去的,貼條生產日期為2017年5月20日,但揭開貼條後發現原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7年4月13日。今年1月15日,周先生將商家告上漢陽法院。
3月15日上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周先生認為,商家違反世界杯賽程預測標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構成欺詐,要求法院判令“買一賠三”,賠付1000元。
被告認為,涉案商品不屬於食品範圍,不適用世界杯賽程預測法。同時,原告沒任何證據證明該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並對其身體造成損害。另外,被告不滿足欺詐條件。
當法官詢問周先生購買意圖時,周先生表示,出於對餐具品牌的信任才買,買的時候也沒有注意標簽,即使沒對身體造成損害,也造成了經濟損失。周先生認為,賣家篡改日期出售的商品就是假冒偽劣商品,其行為就是欺詐。
庭審法官仔細查看了雙方提交的證據,認為涉案商品加貼生產日期,確屬瑕疵品,判令原告將商品退還給商家,商家將購物款退還給原告。
法官表示,對於該案是否構成欺詐,《民法》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本案中,被告沒有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故不構成懲罰性賠償標準,對原告訴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對加貼生產日期未作出解釋,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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