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產品標簽標示的能量與實際不符的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監管浦處字(2019)第152018012111號
案件名稱:(食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違法行為類型: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處罰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91310115607321****
法定代表人姓名:吳某
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40克的南瓜芝士軟歐麵包標注的營養成分標示值為能量:403千焦、蛋白質:5.2克、脂肪:5.7克、碳水化合物:5.1克、鈉163毫克;實測值為能量:1804千焦、蛋白質:11.4克、脂肪:9.0克、碳水化合物:75.4克、鈉:317毫克。
實測值不符合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6.4中關於“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脂肪、鈉的含量允許的誤差範圍是≤120%標示值,蛋白質含量允許的誤差範圍是≥80%標示值”的規定,存在實物與標簽不一致的行為。
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間,當事人在位於浦東新區川六公路1000號的生產場所內生產入庫涉案南瓜芝士軟歐麵包32個批次共2529個,除各種損耗外,實際售出2466個,銷售單價為3.95元/個(含稅),貨值金額共計9989.55元(含稅),獲違法所得共計659.02元(不含稅)。
處罰種類和方式:
罰款(2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59.02元)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貳萬元整(大寫)、違法所得陸佰伍拾玖元零貳分(大寫)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全稱):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處罰的決定日期:2019年01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監管浦處字(2019)第152018012111號
案件名稱:(食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違法行為類型: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處罰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91310115607321****
法定代表人姓名:吳某
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40克的南瓜芝士軟歐麵包標注的營養成分標示值為能量:403千焦、蛋白質:5.2克、脂肪:5.7克、碳水化合物:5.1克、鈉163毫克;實測值為能量:1804千焦、蛋白質:11.4克、脂肪:9.0克、碳水化合物:75.4克、鈉:317毫克。
實測值不符合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6.4中關於“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脂肪、鈉的含量允許的誤差範圍是≤120%標示值,蛋白質含量允許的誤差範圍是≥80%標示值”的規定,存在實物與標簽不一致的行為。
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間,當事人在位於浦東新區川六公路1000號的生產場所內生產入庫涉案南瓜芝士軟歐麵包32個批次共2529個,除各種損耗外,實際售出2466個,銷售單價為3.95元/個(含稅),貨值金額共計9989.55元(含稅),獲違法所得共計659.02元(不含稅)。
處罰種類和方式:罰款(2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59.02元)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貳萬元整(大寫)、違法所得陸佰伍拾玖元零貳分(大寫)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全稱):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處罰的決定日期:2019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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