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識一下!多收3毛錢,倒賠500塊,消費者你應該這樣維權
案例簡介
“明明看到韭菜花的標價是7.16元每千克,自己購買了0.32千克,結賬時收銀小票卻顯示7.96元每千克,兩者實際支付金額相差0.3元。”
張先生認為該超市已非第一次出現這種情況,是故意低標價格,要求賠償,超市負責人的答複是該商品是促銷商品,因超市工作人員疏忽,使得價格標簽未能及時撤換,才導致“低標高結”,隻願退還0.3元差價。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隨後張先生拍照取證向江蘇省張家港市市監局錦豐分局投訴。
維權結果
分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隨即對位於三興的該超市現場核查,對超市負責人進行行政約談,指出超市“誤導促銷”、標價“低標高結”等行為多次出現,涉嫌“價格欺詐”,責令整改。錦豐分局工作人員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出調解處理意見,超市方接受調解,
法條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維/權/小/能/手/提/醒
在購買商品時要看清楚標簽價格,付款時核對電腦小票上的金額,如果遇到超市有涉嫌“價格欺詐”的行為,事先要留下影像證明,保留好購買小票或發票以便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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