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舉報超市過期食品被獎2毛錢,法院:少了,至少獎兩千
消費者賈某某購買2.02元過期食品後向山東濟南某區食藥監局舉報,食藥監局對銷售食品的超市沒收違法所得2.02元並罰款5萬元,向賈某某支付了2毛錢作為獎勵。
賈某某認為獎勵款少了,將該區食藥監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獎勵。
該案一審法院曾認定獎勵2毛錢並無不當,適用規範性文件準確。賈某某上訴。
2019年1月2日,濟南中院官方微信號公布該案二審判決結果。濟南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該案中應適用獎勵金額更高的67號《獎勵辦法》,至少獎勵2000元,責令某食藥監局對賈某某重新獎勵。
舉報超市麵包過期被獎勵2毛錢
消費者狀告區食藥監局
2017年3月13日,賈某某向濟南某區食藥監局舉報一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並申請獎勵。同年9月4日,該區食藥監局作出(濟某)食藥監食罰[2017]3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賈某某舉報事項屬實,並對該超市作出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2元;2、罰款5萬元。
該區市藥監局於2017年10月24日向賈某某支付獎勵款0.2元。
2017年11月10日,該區食藥監局作出《獎勵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賈某某舉報的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麵包案,已依法處理完畢,根據《濟南市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給予獎勵金額為0.2元。
賈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獎勵情況說明》,重新依法作出舉報獎勵。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濟南市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因涉案商品貨值金額為2.02元,被告根據以上規定對原告獎勵0.2元並無不當,其適用規範性文件準確。原告要求撤銷《獎勵情況說明》,並對原告重新作出舉報獎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賈某某的訴訟請求。
1二審法院:
賈某某不服,上訴至濟南中院,要求重新獎勵。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某區食藥監局對賈某某作出的獎勵行為適用法律規範是否正確。
濟南中院審理查明,該案可同時適用《濟南市獎勵辦法》與67號《獎勵辦法》。《濟南市獎勵辦法》於2016年1月1日由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濟南市財政局發布,有效期五年;2017年8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財政部對13號《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公布並實施了67號《獎勵辦法》,同時廢止了13號《獎勵辦法》。
67號《獎勵辦法》根據我國經濟的發展情況,作出了“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的規定;《濟南市獎勵辦法》對一級舉報獎勵的規定為“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
本案涉案商品貨值金額為2.02元,如適用67號《獎勵辦法》,賈某某獲得的獎勵金額至少為2000元,如適用《濟南市獎勵辦法》,賈某某獲得的獎勵金額為0.2元。
應適用哪個獎勵辦法?
濟南中院審理認為,在適用上下級部門規範性文件導致行政行為結果出現較大差異時,應遵循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適用67號《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即應至少獎勵賈某某2000元。
濟南中院還認為,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均體現了鼓勵社會公眾參與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積極性。適用67號《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賈某某予以獎勵,更加契合當前的食品藥品監管政策和製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立法目的。
2食藥監局稱其為職業打假人不應獎勵
該案中,某食藥監局在二審法庭調查結束後向法院提交了《關於對賈某某相關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據,主張賈某某係“職業打假人”,並存在涉嫌敲詐勒索、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等行為。
濟南中院未采納上述證據。
濟南中院認為,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催生了“職業打假人”這一特殊群體。應在營造營商環境、鼓勵投訴舉報和抑製“職業打假人”之間進行兼顧和平衡。所謂兼顧,就是在支持鼓勵企業發展的同時,必須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所謂平衡,就是在三者之間尋求一個結合點和平衡點。舉報者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經查實符合獎勵條件的,依法應當獲得獎勵,現行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獎勵辦法也並未對“職業打假人”進行明確界定並排除。依法打假具有正當性,有利於社會健康發展,應予支持;營商企業不生產、不流通偽劣產品,“職業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礎。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打假對規範食品藥品安全行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以打假的名義對食品藥品生產、銷售廠商等進行威脅、敲詐的行為擾亂了營商秩序,不具有正當性,不應予以支持。如果某食藥監局確有證據證明賈某某在投訴舉報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可另行依法予以查處。
相關熱詞搜索: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