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更改分裝食品保質期如何定性處罰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5日下午,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稽查大隊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反映江蘇A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當日下午,該局執法人員對A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現場發現A公司工作人員在該公司的罐裝車間內,將750ml/瓶的綠野生機綜合蔬果酵素大包裝食品,分裝成50ml/瓶的綜合果蔬發酵原液小包裝食品,並重新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執法人員當場查扣堆放在車間已罐裝好的50ml綜合果蔬發酵原液1808瓶及500餘張瓶貼,750ml綠野生機綜合蔬果酵素空瓶120瓶。
經查明,A公司從上海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一批台灣生產的標注生產日期為2014年3月8日、保質期為3年、規格為750ml/瓶的綠野生機綜合蔬果酵素,在本公司的罐裝車間內,分別於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20日兩次將上述食品分裝成規格為50ml/瓶的綜合果蔬發酵原液,並分別標注“生產日期2016年9月28日、保質期24個月”和“生產日期2016年10月20日、保質期24個月”。
其中,2016年9月28日生產的224瓶產品已銷售,售價為15元/瓶,貨值金額3360元,違法所得1440元;2016年10月20日生產1808瓶產品還未銷售,價格為10元/瓶,貨值金額18080元。以上產品貨值金額合計21440元。
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根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標注虛假保質期的綜合果蔬發酵原液;擬對該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生產、銷售標注虛假保質期(綜合果蔬發酵原液)食品貨值金額10倍罰款214400元;
2.沒收標注虛假保質期50ml/瓶綜合果蔬發酵原液1808瓶;
3.沒收違法所得1440元。
當事人辯稱
在案件處罰過程中,企業認為其行為並不違法,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案件調查後,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向當事人發放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依法提起聽證,後當事人的意見未被采納。
在下達處罰決定書後,當事人又再次提起複議,在聽證和複議程序中當事人均強調,該公司的這一行為是生產行為,生產日期理應打上此產品生產當天的日期,保質期規定為24個月是行業內“約定俗成”的安全保質期,所以,堅持認為這一行為沒有違反《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
此外,當事人在聽證和複議程序中同時強調,重新包裝後的飲料的生產日期沒有超過原裝產品的保質期,實際銷售和使用均在原保質期內,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
法官說法
在案件處罰過程中,企業認為其行為並不違法,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案件調查後,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向當事人發放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依法提起聽證,後當事人的意見未被采納。
在下達處罰決定書後,當事人又再次提起複議,在聽證和複議程序中當事人均強調,該公司的這一行為是生產行為,生產日期理應打上此產品生產當天的日期,保質期規定為24個月是行業內“約定俗成”的安全保質期,所以,堅持認為這一行為沒有違反《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
此外,當事人在聽證和複議程序中同時強調,重新包裝後的飲料的生產日期沒有超過原裝產品的保質期,實際銷售和使用均在原保質期內,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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