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索賠是否受法律保護?
——從一起係列日本清酒索賠案說起
□ 劉誌鑫 廣東耀中律師事務所
案情回放
金某某是一位長期從事訴訟索賠的職業索賠人,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其長期在國內多個省市進行訴訟索賠活動。2017年11~12月間,金某某及團夥成員頻繁進出於廣州市內的多家日本料理店,每天少則“光顧”2家,多則“光顧”4家,且每次進店“消費”均點名購買“久保田”牌日本清酒。2018年1月,金某某以其個人名義分別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越秀區人民法院等法院起訴此前“光顧”過的所有日本料理店,單個案件的索賠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係列案件索賠總金額達200萬元以上。金某某主要的訴訟理由均為“久保田”牌日本清酒來自日本核輻射地區(日本新瀉縣),屬於國家質檢總局明令禁止進口銷售的產品,故應依據《 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148條的規定,提出10倍索賠的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反映的是一起針對進口食品的職業索賠訴訟案件。涉案商家在沒有合法進口檢驗檢疫證明及通關證明手續的情況下,經營來自日本核輻射地區的日本清酒,其行為本身已構成違法。但在本案中,商家依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則需要從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兩方麵分別來看。商家違法銷售違禁食品,依法應承擔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及行政罰款等行政法律責任。至於是否需要向金某某支付10倍賠償,從本案來看,金某某在短期內針對多家日本料理店進行密集的惡意購買行為,且事後均以相同的理由提起訴訟索賠,訴求也均為10倍索賠金。金某某的行為明顯與一般的社會消費認知相悖,是以維權為名,行牟利之實。另外,其明知涉案清酒為違禁食品,還大肆惡意購買使用,亦屬違法行為。故其10倍民事索賠的訴求不受法律保護。
知識延伸
職業索賠人自認為“屢試不爽”的三大“法寶”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14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相關規定。但是,以上法律、司法解釋往往被職業索賠人,甚至是被部分法院所誤讀,進而造成社會價值取向受到錯誤的引導,既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行政資源,又未達到淨化市場的目的,反而使法院、食藥監部門成為大量職業索賠人牟利的“工具”。
第一、職業索賠行為具有營利性質,不受《 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從《 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來看,法律賦予消費者要求支付貨款3倍、10倍賠償權利的目的在於通過加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引導食品經營者依法經營,淨化食品生產經營市場,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不是成為某些人的營利手段。而且,法律規定要求支付貨款3倍、10倍賠償金的請求權人隻能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質的購買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應準確理解《最高院審理食藥案件司法解釋》第3條的精神。
“職業打假”為法律所承認,這種說法實際上有以偏概全之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正確的,是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但是,若將該司法解釋中“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食品、藥品時知道瑕疵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通俗地理解為法院支持“職業索賠”,則不符合法律規定。以所謂“打假”為職業者,或以所謂“打假”設立的公司等,其購買商品已經不再是為了消費,而是以經營為目的,顯然不屬於《消保法》上的消費者。雖然“買假索賠”不能影響購買者為消費者,但也不能就此得出職業“知假買假”者應受《消保法》特別保護的結論。因為“知假索賠”者由於其“知”已經不存在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也不能受《消保法》的保護。否則,就會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
第三、“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利”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
金某某作為職業索賠人,對我國禁止銷售、使用未經辦理檢驗檢疫、通關手續的涉案進口日本清酒應當是明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規定,“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金某某明知我國目前禁止銷售、使用未經辦理檢驗檢疫、通關手續的涉案產品——進口日本清酒,依然大肆購買案涉產品,其行為本身已經觸犯法律。“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利”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因案涉產品係禁止銷售、使用的產品,原告購買案涉產品的行為已為法律所禁止,那麼其要求從該違法行為中要求退貨及賠償以獲取利益的訴訟請求,自然也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四、法院勇於擔當,準確理解法律宗旨,堅決向職業索賠說“不”!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院依法駁回了職業索賠人的訴求。就清酒案來說,廣東高院、廣州中院、中山法院、東莞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等多家法院,就通過判決明確表示職業索賠具有營利性質,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行為”,其訴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典型案例還明確表示,如果明知是國家禁止進口的產品,仍然購買使用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人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利,這本身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法院是法律的執行者,但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甚明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理創造性的通過案例進一步詮釋法律的宗旨,通過典型案例來積極引導社會價值取向朝健康的方向發展。此外,這還需全國人大、最高法院及時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進行修訂、明確,盡快建立更加科學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社會治理體係,既可以督促食品企業合規生產經營,又避免“懲罰性賠償製度”成為職業索賠人牟利的“外衣”。
專家介紹:
劉誌鑫律師,現為廣東耀中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方食品藥品專業法律服務機構——食安(深圳)法律服務有限公司創始人兼首席研究員,是目前國內為數不多的食品專業律師之一。劉誌鑫於蘭州大學政治學、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西安交通大學藥學專業在讀。專注於食品藥品領域的專業法律業務研究,現為香港知名品牌衍生集團等多家食品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係知名食品雜誌《世界杯賽程預測 導刊》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律問題特約律師。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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