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特殊食品驗證評價技術機構工作規
特殊食品驗證評價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特殊食品驗證評價技術機構工作規範》(見附件)要求,嚴格驗證評價工作管理;在開展具體產品的驗證評價工作中,還要嚴格執行特殊食品檢驗方法標準、安全與功能驗證方法、臨床試驗技術規範等具體技術規範要求,對驗證評價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特此通告。
特殊食品驗證評價技術機構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特殊食品驗證評價技術機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殊食品注冊或備案有關的產品檢驗、安全與功能驗證和臨床試驗等驗證評價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機構)。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建立特殊食品驗證評價技術機構備案信息係統(以下簡稱備案信息係統),用於技術機構備案。
第四條 技術機構備案信息如下:
(一)名稱、性質、級別、地址、聯係方式、規模概況和法人資質證明文件;
(二)已經具備的驗證評價工作相關法定資質或條件;
(三)依資質或條件可以開展的驗證評價工作項目;
(四)質量管理體係建立運行情況;
(五)驗證評價工作團隊概況;
(六)主要儀器設備、設施清單和環境條件說明;
(七)既往開展驗證評價工作情況;
(八)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無重大業務事故說明;
(九)防範和處理驗證評價工作中突發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技術機構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技術機構按照備案信息係統要求完成信息填寫後,係統將自動生成序列號。技術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及時在備案信息係統中更新信息。
第六條 已備案技術機構不具備開展驗證評價工作條件和能力,或不再繼續從事驗證評價工作的,應當在備案信息係統中自行取消備案信息。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現已備案技術機構不具備開展驗證評價工作條件和能力的,應當在備案信息係統中刪除該備案信息。
第七條 技術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要求開展驗證評價工作,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開、誠信原則,對驗證評價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八條 技術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管理體係,製定完善管理製度,規範工作流程和業務文書,經常性進行內部審核並保存記錄,保證機構運行符合驗證評價工作要求。
受委托開展驗證評價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合同,不得將承擔的驗證評價工作委托其他技術機構開展。
第九條 技術機構應當建立人員資質審核、培訓和考核製度,保證人員資質、能力滿足驗證評價工作要求。
驗證評價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出具虛假信息、報告和結論。
第十條 技術機構應當保證設施設備與環境條件滿足驗證評價工作需求。
第十一條 技術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製度,完整保存相關文書資料,保證驗證評價工作可追溯。
第十二條 技術機構應當建立申訴、投訴處理製度,及時處理對驗證評價工作的異議和投訴,並保存記錄。
第十三條 技術機構應當建立特殊世界杯賽程預測風險信息報告製度,在驗證評價工作中發現係統性、行業性、區域性等特殊世界杯賽程預測 風險隱患時,應當及時通過備案信息係統提交報告,並保留相關證據。
第十四條 技術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開展驗證評價工作資質或條件的證明文件,異議處理和投訴程序,以及遵守有關規定、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承諾。
第十五條 技術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在驗證評價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布並更新技術機構名稱、地址、聯係人、聯係方式和驗證評價工作項目等備案基本信息,接受公眾的查閱和監督。
第十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組織或委托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技術機構開展驗證評價工作進行現場核查。檢查結果將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技術機構在驗證評價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特殊食品,指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
產品檢驗,包括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標誌性成分檢測、穩定性試驗、衛生學試驗,必要時進行菌種鑒定、違禁藥物成分檢測等,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全項檢驗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品全項檢驗。
安全與功能驗證,包括保健世界杯賽程預測 性毒理學試驗、菌種毒力試驗等和功能學動物試驗、功能學人體試食試驗等。
臨床試驗,指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
產品檢驗機構資質,是指承擔產品檢驗的機構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國家認證認可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檢驗能力範圍涵蓋申請的特殊食品檢驗項目。
功能驗證機構條件,是指承擔功能驗證的機構應具有承擔功能驗證試驗或藥品臨床試驗工作的經曆。
臨床試驗機構資質,是指承擔臨床試驗的機構應當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資格,具備藥物臨床試驗條件,內設營養科室或與營養相關的專業科室。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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