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五起危害世界杯賽程預測 犯罪典型案例
為編織嚴密刑事法網,進一步加大對危害世界杯賽程預測犯罪的打擊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預防和懲治危害世界杯賽程預測犯罪的良好氛圍,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3日召開2022世界杯預選賽最新排名 發布會,向社會公布5起危害世界杯賽程預測 犯罪典型案例。
王長兵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02年,被告人王長兵開始用食用酒精摻入自來水、苞穀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兌白酒冒充苞穀酒銷售牟利,當地眾多居民飲用該“白酒”後中毒,並造成5人死亡、6人重傷、11人輕傷、2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另查明,2004年以來,王長兵生產食用酒精勾兌的“白酒”,冒充苞穀酒銷售共計185萬餘元;覃長芬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86萬餘元;唐倩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79萬餘元。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王長兵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共同犯罪中,王長兵係主犯;覃長芬、唐倩均係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唐倩實施部分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周歲,可酌情從輕處罰。王長兵主觀上係間接故意,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長兵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8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99萬元。覃長芬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9萬元。唐倩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6萬元。
陳金順等非法經營“病死豬”肉案件
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陳開梅到福建省莆田市收購病死豬,並以每月人民幣2000元的報酬雇用被告人張可把病死豬運輸到被告人陳金順租用的豬場,由被告人林彬霞進行屠宰後銷售給被告人陳金順,總銷售金額達30萬餘元,違法所得12萬元。
2011年7月25日,警方在陳金順租用的豬場中查獲尚未銷售的病死豬肉4060斤。經鑒定,送檢樣品含有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毒和豬圓環病毒2型,“揮發性鹽基氮”超標。另查明,被告人陳金順曾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收購贓物罪,於2008年4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2萬元。
福建省仙遊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金順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陳開梅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林彬霞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以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範光非法銷售“瘦肉精”案件
2009年以來,被告人範光為牟取暴利,從安徽省淮南市倪陸昀(另案處理)等人處多次購買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原粉,並在山東省梁山縣等地將“瘦肉精”原粉與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裝肉用動物飼料添加劑並銷售。經層層轉手,上述物品銷售給牛羊養殖戶,導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養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場。至2011年9月,被告人範光共購買“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兌後銷售,銷售金額達200萬餘元。
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範光明知鹽酸克侖特羅是國家禁止在飼料中使用的藥品,為牟取暴利,用鹽酸克侖特羅配製成飼料添加劑出售給養殖戶,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考慮到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範光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李瑞霞生產、銷售偽劣食品添加劑案件
被告人李瑞霞係被告單位上海蒙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係公司工作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9月起,蒙凱公司低價購入河南省桐柏縣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落地級小蘇打258.33噸、內蒙古旭月集團有限公司小蘇打40噸及生產設備,同時定製標有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小蘇打編織袋5000隻。將上述兩種小蘇打以8∶1的比例混合,並進行烘幹、粉碎、包裝後,分別銷往浙江杭州、衢州等地,共計銷售偽劣小蘇打243噸,銷售金額達人民幣44.73萬元。2011年5月24日,執法人員在生產現場查扣了成品3.35噸、原料27.7噸及生產設備。經鑒定,從案發現場扣押的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成品為不合格產品。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瑞霞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蒙凱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瑞霞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馬文革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馬民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袁一、程江萍銷售銷售“地溝油”案件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柳立國(另案處理)經營的濟南博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產的油脂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仍向經營銷售食用油的河南省鄭州市慶豐糧油市場宏大糧油商行業主被告人袁一推銷,多次為袁一和柳立國的交易牽線搭橋,從中賺取傭金。袁一明知上述情形,在程江萍介紹下,大量購入上述兩公司非法加工的油脂,為此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300萬餘元。袁一將其中價值295萬餘元的油脂灌裝後零售給周邊的工地食堂、夜排檔、油條攤業主,或者加價銷往新鄉市、三門峽市等地的食用油經銷企業。其餘價值5萬元的油脂售往武陟縣智輝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被告人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將偽劣成品油銷售給化工企業,銷售金額達5萬元,其行為又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兩被告人犯數罪,依法應並罰。在共同犯罪中,袁一係主犯;程江萍係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袁一、程江萍有認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袁一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3萬元。被告人程江萍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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