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規定食品小作坊要公開懸掛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該辦法規定,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應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應符合具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具有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貯存、運輸、廢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以及食品添加劑有專區或櫃存放、專人管理等條件。
同時,食品小作坊還應在生產場所外顯著位置懸掛名稱標示牌,在生產區內明顯位置張掛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質量安全承諾書、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辦法還規定,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做出不予許可的書麵決定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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