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從6大方麵寬鬆準入、接軌改革
記者從三明檢驗檢疫局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出台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據悉,新《辦法》進一步簡化檢驗鑒定機構的許可程序和要求,取消了對從事檢驗鑒定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求,強化對檢驗鑒定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大力促進行業穩定發展。
新《辦法》從6大方麵寬鬆準入、接軌改革:一是降低了準入門檻。刪除對檢驗鑒定從業人員的資質要求;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製”,取消“注冊資本不少於相當35萬美元的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低市場注入限製條件;二是增加了申請主體。將自然人作為申請設立檢驗鑒定機構主體,使個人申請設立檢驗鑒定機構成為可能;三是縮短了行政審批時限。從原90天減至20天;四是簡化了許可流程。按照“先照後證”的原則,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調整為後置審批;五是規範了許可程序和要求。將原由商務部審批的“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明確了各有關審批部門的行政要求;六是延長了證書時限。《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從原辦法3年一換延長到6年。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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