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騰飛公司粉條中添加工業硫磺被移交公安機關
今年1月13日,該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汝州市騰飛實業有限公司晾粉車間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在晾粉過程中使用工業硫磺熏蒸粉條,且工業硫磺包裝袋上明顯標注有“嚴禁用於食品和飼料加工”。經查,該單位負責人明知道工業硫磺嚴禁用於食品生產當中,仍生產、銷售添加非食品原料工業硫磺的有毒有害粉條,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客觀構成條件,該公司生產、銷售添加非食品原料工業硫磺的有毒有害粉條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根據《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市食藥監局將此案件移交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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