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嘉峪關一店主為留住食客添加罌粟殼煮製食品
2015年6月初至9月11日,被告人楊某在經營嘉峪關清泉老梁羊羔肉期間,明知罌粟殼係嚴禁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仍指使被告人李某在煮製羊肉的過程中非法添加,並將煮好的羊肉銷售給顧客。
2015年9月11日,警方對清泉老梁羊羔肉店進行檢查時,現場查獲淨重133.72克的罌粟殼疑似物1包,並提取羊肉湯5千克。經檢驗、鑒定,查獲的罌粟殼疑似物約94%為罌粟殼,且檢出罌粟堿、可待因成份;從提取的羊肉湯樣品中檢出罌粟堿、可待因、蒂巴因成份。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李某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並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鑒於案發後二被告人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告人楊某自動投案,有自首情節,均予以從輕判處。
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6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元;判決禁止被告人楊某、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的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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