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檢車輛未領檢驗標誌 發生事故保險公司理賠
2014年10月27日,凡某向某保險公司楚雄支公司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並簽訂書麵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自2014年10月27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26日0時止。當年12月14日晚21時左右,凡某在駕車回家途中與趙某所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後,凡某報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派員到現場進行了勘查。該事故經楚雄市交警大隊處理認定,趙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凡某承擔次要責任。經鑒定,凡某的車輛損失為25562元。凡某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凡某經多次索賠無果,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被保險車輛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原告出險車輛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符合雙方關於免責事由的約定。且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部分的字體進行加黑加粗提示,並對條款內容進行了語音告知,已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對出險車輛未按規定年檢是否能夠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事由各執一詞,法庭辯論異常激烈。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規定,對注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製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無須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原告凡某的車輛注冊登記在6年內,未超過安全技術檢驗期,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情形。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條款,雙方對條款有不同的解釋,應該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一方的解釋,即原告凡某未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之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不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公司免賠的事由。據此,法院根據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凡某保險金10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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