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不得將鮮肉預加工成肉餡售賣
如今,很多消費者都在超市裏買生鮮肉。由於保質期很短,生鮮肉的生產日期一直讓人們很關心。但在實際操作中,生鮮包裝上標注的往往隻是“包裝日期”、“加工日期”、“上市日期”等。
近日,國家食藥監局發布了一則《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要求超市經營者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產日期,生鮮食品的產地標注應至少具體到縣級行政區劃,不得將生鮮肉類預加工成肉餡進行售賣等。
禁包裝日期代替生產日期
到超市買菜的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經驗:生鮮食品的包裝上盡管商品品名、產地、等級、單價、重量等信息齊全,但卻很難找到“生產日期”,而往往是“包裝日期”、“加工日期”、“此日前食用”等字樣。當你拿著一盒生鮮食品去問超市工作人員:“什麼日期生產的?”一般會得到這樣的回答:“包裝日期就是生產日期,都是當天包裝,新鮮的。”昨天,記者走訪滬上多家超市,在生鮮食品櫃台看到的情況也大抵如此。
那麼,包裝、加工日期可以等同為生產日期麼?
此次征求意見稿指出,超市生鮮食品的包裝物上加貼的標簽標注應該包括生鮮食品的名稱、產地、生產日期,以及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其中,畜禽肉類應標注為畜禽屠宰或肉類出廠日期,果蔬的生產日期應標注為收獲采摘日期,水產品的生產日期為起捕日期或出廠日期。意見稿指出生鮮食品包裝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產日期,並鼓勵超市經營者按小時標注畜禽肉類等生鮮食品的保質期。
除了這些超市稱重後包裝好的生鮮食品外,意見稿還指出:超市以無包裝等散裝形式銷售的生鮮食品的產地、生產日期等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在容器、外包裝上或展銷櫃台的顯著位置進行嚴格標注。對於這項新規,經常購買超市生鮮的市民吳女士表示歡迎:“生鮮食品保質期短,雖然以往咱們消費者隻能接受包裝日期等同於生產日期,但其中必然有一個時間差。能寫清楚生產日期當然讓人吃得更放心。”
超市不得再賣預加工肉糜
意見稿還針對進口生鮮食品、轉基因生鮮食品的標簽標注做出說明。
進口生鮮食品應當用中文標注生鮮食品的名稱、原產國及具體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進口日期、保質期,以及進口商和供貨商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轉基因生鮮食品應在標簽標注中按照規定顯著標示,做到標注內容位置醒目、顏色鮮明,文字字體不小於標簽中其他標注文字。
意見稿中還有一處頗為引人注目,要求超市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產品形態進行包裝或直接銷售,隻可應消費者要求現場加工售賣。
對於上述新規,記者從市肉類行業協會得知,目前上海市場的豬肉管理比較規範,追溯係統成熟,因此要實現生鮮豬肉的“生產日期”標注並不困難。但另一方麵,上海一些口岸也有了許多進口生鮮牛羊肉,是在國內的工廠加工包裝,那麼這些進口生鮮肉的生產日期標注要以何為準就沒有那麼簡單,具體細節尚需摸索。市肉類行業協會表示,未來將引導供應主體向管理規範靠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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