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瑕疵應怎樣認定?
新修訂的《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世界杯賽程預測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上述規定,被認為是《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125條第1款的但書,是在該條第1款違法行為適用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基礎上,又再次根據標簽違法行為的輕微程度,適用更輕的行政處罰,以進一步體現過罰相當原則。此項內容是法律修訂過程中新增的。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瑕疵”的認定,需要執法者在係統學習理解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綜合考量。
1. 兩個基本前提
根據法律精神,食品標簽內容不符合法律相關要求,隻有在不影響世界杯賽程預測 並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方可認定屬於“瑕疵”,可以依據“但書”條款處罰。兩個基本前提缺一不可。這兩個前提的把握,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1 內容的真實性。如果標簽標注的內容存在虛假情形,包括名稱、成分、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存在真實性問題,不能被認為屬於“瑕疵”,應依據《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124條和第125條第1款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1.2 標準的符合性。標簽內容應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要求。一是標簽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標簽形式方麵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等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要求。所謂的形式符合要求,包括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規定必須標示的所有內容必須做到項目齊全,標注方式合規。二是具體內容的符合性。比如標簽標示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適用範圍和用量如果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論。
1.3 是否違反禁止性條款。《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的相關規定,有不少“禁止性條款”。在食品標簽中,如果存在違反這些“禁止性條款”的內容,不應作為“瑕疵”處理。比如,“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71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若食品標簽文字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標簽內容模糊、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等內容無法辨識,均不應視為“瑕疵”。
1.4 誤導消費的幾個特征。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包括:
1.4.1功能性誤導。尤其是新“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要求實行嚴格監管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是最易在標簽上出現功能性誤導的品種。對此類產品,必須嚴格審核標簽內容的合規性。凡存在誇大保健功能、醫學用途及營養配方對嬰幼兒生長發育影響等內容的,均不屬“瑕疵”範疇。
1.4.2概念性誤導。不少食品標簽存在“概念性”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比如,在產品標簽上標示“純綠色”、“無汙染”、“不含如何添加劑”、“國家金牌企業產品”、“榮獲××大獎”之類。食品標簽中隻要發現上述內容,不但涉嫌內容虛假,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此類情形顯然不應被認定為“瑕疵”。
1.4.3價格性誤導。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甩賣價”、“最低價”、“特價優惠”以及“買一贈×”等進行價格誤導的,同樣不能作為“瑕疵”處理。況且這些內容本身也涉嫌虛假和違規。
2.舉例說明“瑕疵”的認定
2.1 有職業打假者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食品營養成分有問題。稱其購買的某品牌“糕點”,其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中,將能量單位的“kj”標示為“KJ”,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在對銷售商提出索賠的同時,要求監管機關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並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經對被投訴產品標簽仔細核查,發現標簽內容除了千焦單位大小寫與“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存在不一致外,其它均符合規定要求,標示的“KJ”是在中文“千焦”後的掛號內。依據規定,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可以選擇中文或英文,也可以兩者同時使用。我們認為,上述標簽內容符合“不影響世界杯賽程預測 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前提,應屬於“瑕疵”範疇。
2.2 有職業打假人向食品監管機關投訴:某超市銷售的“桂圓幹”標簽標示其每百克脂肪含量0.2克有誤。依據規定,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時,其含量應標示為“0”。脂肪含量的“0”界限值為≦0.5克。盡管桂圓(幹品)每100克的脂肪含量確為0.2克,但因其在“0”界限值之下,因此,應標注脂肪含量為“0”。
經核查,被投訴產品確實存在上述問題,但其標簽“營養成分表”中也同時在“營養素參考值”欄下標示脂肪為“0%”,說明企業對“0”界限值還是有概念的。作為一般農產品的粗加工品,如此標示應該不至於誤導消費者,也不會造成世界杯賽程預測 問題。對此問題,似可認定為“瑕疵”。
2.3 某品牌白酒被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者稱:其標簽上標示的成分含有“茵陳”。茵陳不在原衛生部頒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屬於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藥品。投訴人向食品監管部門提出了包括向生產經營者索賠等一係列訴求。
經對相關產品進行溯源核查,發現被舉報企業的產品中添加茵陳已經“曆史悠久”,相關產品也曾經獲原衛生部批複同意。更重要的是,盡管茵陳未出現在國家有關藥食同源名單中,但確是貨真價實的藥食同源品種。在我國的很多地區,均有將茵陳與米粉加工成糕團食用的習俗。在春夏之交,許多的糕點商店均有“蒿團”(即新鮮茵陳加入米粉製成)出售,百姓視為美食。如此傳統食品,難道會因為未上某個名單而取締麼?
其實,類似茵陳的“藥食同源”物品很多,在原衛生部名單中收載的品種卻很少。筆者以為,相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對“藥食同源”名單予以擴充,同時有必要搜集更多的在一些地區存在傳統食用習慣的物品,將其納入名單之中。隻要不影響世界杯賽程預測 ,不應對此有更多限製。
2.4 筆誤一般應視為“瑕疵”。對食品標簽上出現的筆誤(錯別字),隻要不影響世界杯賽程預測 、不至於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監管部門在結合標簽其它內容進行綜合評判後,一般應視為“瑕疵”。
3.“瑕疵”的法律責任
食品標簽存在的“瑕疵”,依法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是對食品標簽“瑕疵”違法者的首次處罰。對於食品生產者,應要求其今後的產品不在存在已被發現的“瑕疵”。對於食品經營者,應要求其後經營(進貨)的產品不再有相同的“瑕疵”。至於說,在“責令改正”之前生產經營的存在標簽“瑕疵”的食品,鑒於其並不存在安全性問題,可允許其銷售完畢。
對拒不改正食品標簽“瑕疵”的生產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這是新“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中唯一不設下限的處罰條款,說明對食品標簽“瑕疵”問題不應過於苛責,應該有一定的寬容性。
當然,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屢出“瑕疵”,相關監管部門也可以在綜合評判相關違法情節過程中予以“自由裁量”,不作為“瑕疵”認定。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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