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標識法解讀(四)
一、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分類
講述營養成分標識之前,先梳理一下日本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分類。首先食品分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再分為營養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和功能標識食品。營養功能保健食品主要是指補充維生素和礦物質類型的,特定保健食品是指含有低聚糖、多酚類等特定生理活性成分的食品。功能標識食品也聲稱食品中的特定活性成分的功效,比如桔子中的隱黃素對骨骼健康有益等。與特定保健食品的區別是審批的門檻低,由企業舉證消費者廳按照相應規則審核就可。
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區別以及營養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功能標識食品的功能聲稱對象,可聲稱功效,審批方法等詳細內容參考表1《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分類》中的詳細內容。
表1 日本食品和保健食品分類
食品
分類
|
保健食品 | 普通食品 | ||
營養功能食品 | 特定保健食品 | 功能標識食品 | ||
標識方式 |
產品顯眼部位標識營養功能食品字樣和功能,同時用括號標記營養成分,
如:營養功能食品(鈣)
|
包裝主標識版麵中標識“功能標識食品” | --- | |
可標識內容 |
1.營養成分含量
2.營養成分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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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養成分含量;
2. 特定保健用途
3. 降低疾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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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養成分含量
2. 所含功能成分和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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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能標識營養成分含量 |
標識對象食品 | 加工食品,包括片劑、膠囊型食品。2015.4.1日後生鮮食品也可以標識。 |
1. 加工食品
2. 生鮮、農水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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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工食品
2. 生鮮、農水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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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批方式 |
規格基準型:
其含量符合消費者廳規定的上限值和下限值範圍內的,不需要單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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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審查型:
由消費者廳進行個別審批,標識審批內容。
科學根據有限的可以審批為“具有條件限製的特定保健食品”
|
規格基準型+各別評價型:按照消費者廳製定的指南,產品的臨床試驗結果或成分的係統性綜述符合基準的可標識功能。企業向消費者廳申報。 | -- |
標識對象成分 | 礦物質5種、維生素12種。2015.4.1日起追加鉀、維生素K、n-3脂肪酸,共20種成分。 | 低聚糖、木聚糖、膳食纖維、肽類、乳酸菌、雙歧杆菌、多酚類等。 | 可定量、定性而且作用機理明確的成分都可以標識。但不包括營養功能食品、特定保健食品、酒精飲料;也排除可造成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糖等的過量攝取的食品。 | -- |
特征 | 隻能對骨骼、牙齒、皮膚、人體組織等特定部位標識其效能;隻能標識營養成分的規定功能。 | 目前來自個人主管感覺的,如抗疲勞、使身體強壯等內容不允許標識。 | 可以標識對眼睛、大腦等部位的功效、也可以標識抗疲勞、抗不安、提高睡眠質量等特定保健食品不允許標識的功效。 | -- |
功效標識例 | 鈣是對骨骼和牙齒形成必須的營養成分。 | 緩和糖的吸收,適合血糖高的人群。 | 維持健康;增進健康;協調人體行動等 | 不允許標識功能功效 |
二、營養成分的標識
以往日本根據《健康增進法》相關規定,由企業自願標識營養成分。新食品標識法要求銷售給消費者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劑上標識營養成分。要求強製標識的營養成分為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等5種成分,鈉以食鹽相當量來標識。推薦標識飽和脂肪酸和膳食纖維2種成分。其他糖類、糖質、膽固醇、維生素、礦物質類由企業自願標識。
日本18歲以上成年人的每日食鹽推薦攝取量,男性為8.0克以下、女性為7.0克以下。為了推廣飲食低鹽政策,日本新食品標識基準要求,鈉以食鹽相當量來標識。但這個製度不十分科學,比如食鹽以外的鈉鹽也需要食鹽相當量來標識;含有鈉而不使用食鹽的食品中標識食鹽相當量等。
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未使用食鹽的食品中允許分開標記鈉含量和食鹽相當量。下圖1中,①為使用食鹽時的營養成分標識模板;②為不添加食鹽時的營養成分標識模板,確實未添加鈉鹽時允許標識鈉含量為零,相應食鹽相當量為零。
圖1 添加食鹽和未添加食鹽時的營養成分標示實例
圖2營養成分標識模板(包括非強製標識營養成分)
圖2為把強製標識營養成分、推薦標識營養成分和自願標識營養成分同時標識出來時的營養成分標識模板,體現了各成分的包含和被包含關係,標識順序和格式不能變動。
食品中的營養成分含量值可由企業或委托分析機關進行測定采用測定值;也可以根據公定食品原料數據庫營養成分含量進行折算;也可以參考公定數據庫的同品種產品或類似產品的營養成分值進行折算。隻要有合理的依據,任意方法都可以采用,也可以並用這些方法。新《食品標識基準》附表9(p409-504)中列舉了各營養成分的測定方法和各營養成分標識值和測定值的允許誤差。
可豁免營養成分標識的情況
⑴容器包裝可標識版麵30cm2以下的;
⑵酒類可豁免營養成分標識;
⑶作為營養成分供應源,其貢獻度較少的;
⑷極其短時間內(3天以內)其配料表或配料比率發生變化的,如便利店銷售的觀花便當、店長推薦便當等;
⑸現場製作銷售的;
⑹獲得審批的小規模企業。
三、營養強調聲稱和無添加聲稱
日本新食品標識法在營養成分強調聲稱上引進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絕對差和相對差的思路。
表2,營養成分強調聲稱基準值
表2中列舉了聲稱“富含”、“含有”、“強化”的營養成分含量基準值。蛋白質和膳食纖維的強化聲稱,其含量高於強化基準值以上的同時,與其他產品保持25%以上相對差,所以適用新法之後聲稱“與我公司以往產品相比蛋白質含量提高了20%”是不合法的。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糖類及鈉的低減聲稱,要滿足《食品標識基準》附表13(p523-526)所規定的低減聲稱基準值之外,同時與其他產品保持25%以上相對差。但降低25%的鈉,對食品的保存有影響的除外。
糖、鈉等成分可以聲稱“未添加”和“低含量”,如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中含糖量小於0.5克或鈉含量小於5毫克,可以聲稱未添加。聲稱“未添加”和“低含量”的成分含量基準值,可參考《食品標識基準》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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