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標識法解讀(二)
2015
年
4
月
1
日,日本開始實施新《食品標識法》(
2013
年法律第
70
號)。該《食品標識法》整合《
JAS
》法、《食品衛生法》、《健康增進法》中食品標識相關內容,統一規定食品標識相關整體內容,
具體的食品標識規則通過內閣府政令《食品標識基準》(
2015
年
3
月
20
日公布)來進行了規定。
為進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標識方法,食品夥伴網日韓信息組將分
5
期對新法做介紹和淺析,歡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討。
本文章通過研究對比,翻譯整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鮮食品的分類方法、製造和加工的區別和“製造地固有號”相關內容。
原日本《 食品衛生法》和《JAS法》中的生鮮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類是不一致的。比如幹燥芒果《 食品衛生法》中歸類為生鮮食品,而《JAS法》中歸類為加工食品。新《食品標識基準》規定經過幹燥或少量撒鹽或調味的歸類為加工食品,以此統一生鮮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類方法。
新《食品標識基準》中的加工食品的定義是,製造或加工而成的食品為加工食品;生鮮食品的定義為加工食品和添加劑以外的食品,包括單純水洗、切斷、冷凍的食品。也包括調整和進行挑選的農產品,這裏所指調整包括收獲大豆環節之一的大豆的幹燥,所以幹燥大豆也歸類為生鮮食品。
混合和拚裝的,同種生鮮食品混合物歸類為生鮮食品,不同種的混合物歸類為加工食品。比如單品細切大頭菜歸類為生鮮食品,沙拉用大頭菜和胡蘿卜的細切混合物歸類為加工食品。
由此可見,新《食品標識基準》中的加工食品和生鮮食品的區分不十分清晰,與一般消費者的認識有較大差異,所以判斷其分類時需要參照新《食品標識基準》附表1的加工食品目錄、附表2的生鮮食品目錄。在這兩個目錄中沒列舉的個別例子需要單獨判斷。表1摘錄部分判斷實例。
表1 加工食品和生鮮食品判斷實例
二. 製造和加工的區分
食品加工行為根據其加工程度,分為“製造”和“加工”。製造食品需要標識製造商和製造地;加工食品需要標識加工商和加工地。製造是指生產出來的產品和所使用原材料本質上不同的,類似於我國所說的深加工;加工是指保留所使用原材料的本質條件下,附加新屬性的行為,類似於我國所說的初級加工。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不能明確判斷的實例,需要個別情況單獨去判斷。
新《標識基準》中把分裝歸類到加工中,以往《食品衛生法》把分裝歸類到製造,所以這是一大變化。表2列舉屬於加工的具體實例,加工行為以外的屬於製造行為。
三. 關於製造地固有號
以往由子公司生產食品上標記總公司名稱及地址時;委托加工食品上標記銷售商名稱和地址時,子公司和委托加工工廠因標簽上的可標識麵積有限,允許用“製造地固有號”來代替標記。該“製造地固有號”需要提前到消費者廳備案。
新《標識基準》中規定了當一種產品由兩個以上工廠生產時可以使用“製造地固有號”。新《標識基準》中還規定,使用“製造地固有號”時要求標注“製造商聯絡方式”、“製造商的網址”、“所有製造商地址”中的任意一個。關於“製造地固有號”的詳細標記方法,消費者廳今年內將出台相關問答。因此“製造地固有號”相關規定推遲到2016年4月開始實施,過渡期為4年,與加工食品相關其他規定同樣,2020年4月1日起全部要適用新基準。
本文章通過研究對比,翻譯整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鮮食品的分類方法、製造和加工的區別和“製造地固有號”相關內容。
在日本的食品標識製度中,加工食品和生鮮食品要求標記的內容不同;加工食品和製造食品定義不同,標識要求也不同;此外,一種食品由兩個以上工廠製造時允許使用“製造地固有號”。
一. 加工食品和生鮮食品的區分
原日本《 食品衛生法》和《JAS法》中的生鮮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類是不一致的。比如幹燥芒果《 食品衛生法》中歸類為生鮮食品,而《JAS法》中歸類為加工食品。新《食品標識基準》規定經過幹燥或少量撒鹽或調味的歸類為加工食品,以此統一生鮮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類方法。
新《食品標識基準》中的加工食品的定義是,製造或加工而成的食品為加工食品;生鮮食品的定義為加工食品和添加劑以外的食品,包括單純水洗、切斷、冷凍的食品。也包括調整和進行挑選的農產品,這裏所指調整包括收獲大豆環節之一的大豆的幹燥,所以幹燥大豆也歸類為生鮮食品。
混合和拚裝的,同種生鮮食品混合物歸類為生鮮食品,不同種的混合物歸類為加工食品。比如單品細切大頭菜歸類為生鮮食品,沙拉用大頭菜和胡蘿卜的細切混合物歸類為加工食品。
由此可見,新《食品標識基準》中的加工食品和生鮮食品的區分不十分清晰,與一般消費者的認識有較大差異,所以判斷其分類時需要參照新《食品標識基準》附表1的加工食品目錄、附表2的生鮮食品目錄。在這兩個目錄中沒列舉的個別例子需要單獨判斷。表1摘錄部分判斷實例。
表1 加工食品和生鮮食品判斷實例
實例
|
加工食品
|
生鮮食品 |
備注
|
|
農產品 | 切斷單品蔬菜(切斷蔬菜) | ● | 《食品標識基準》附表2,生鮮食品目錄中規定蔬菜是指收獲後經過調整、挑選、水洗的,包括經過單純切斷或冷凍的。 | |
多品種蔬菜經切斷混合的(如沙拉用混合蔬菜,炒菜用混合蔬菜) | ● | 混合多種蔬菜,相當於經過加工變成了另一個產品,所以歸類到加工食品中。 | ||
使用臭氧水、次氯酸蘇打水殺菌清洗的 | ● | 臭氧水,次氯酸蘇打水的殺菌清洗雖屬於一個工序,但未達到加工的水平,所以歸類為生鮮食品。 | ||
燙煮後冷凍的蔬菜 | ● | 經過了燙煮處理,所以歸類為加工食品。 | ||
畜產品 | 混合攪碎肉 | ● | 多種家禽、家畜肉混合品,經過加工轉化為另一種產品,所以歸類為加工食品。 | |
取自多部位食用肉,切斷後不進行調味,包裝到容器上的 | ● | 《食品標識基準》附表2,生鮮食品目錄中規定,食用肉是指單純切斷或切成薄片的。包括單純冷藏或冷凍的,單品種的攪碎肉也歸類於生鮮食品中。 | ||
取自多部位食用肉,切斷經調味後包裝到容器上的 | ● | 單純切斷或切薄片的歸類為生鮮食品,但經過調味本質上轉化成另一種產品的,歸類為加工食品。 | ||
多種類食用肉和蔬菜切斷後不進行調味,包裝到一個容器上的 | ● | 多種類食用肉和蔬菜的組合,本質上已經轉化為另一種食品,所以歸類為加工食品。 | ||
添加香料的食用肉 | ● | 調味處理的歸類為加工食品。 | ||
炙烤肉 | ● | 炙烤表麵的成為加工品。 | ||
水產品 | 單品金槍魚生魚片 | ● | 《食品標識基準》附表第2,生鮮食品目錄中規定水產品包括,全水產品,去鰓去內髒的,去魚頭、去鰓和內髒的,從脊椎處切成兩片的,切成魚肉塊的、切成薄片的、去皮的、冷凍或解凍的,活的。 | |
單品金槍魚生魚片上添附紫蘇葉或辣根等附加物的 | ● | 單品金槍魚生魚片上添附紫蘇葉或辣根等附加物的可當做單個生鮮食品,隻需標注主商品金槍魚名稱及產地,其他附加物不需要標記。 | ||
多種類生魚片拚裝品 | ● | 歸類為加工品 |
二. 製造和加工的區分
食品加工行為根據其加工程度,分為“製造”和“加工”。製造食品需要標識製造商和製造地;加工食品需要標識加工商和加工地。製造是指生產出來的產品和所使用原材料本質上不同的,類似於我國所說的深加工;加工是指保留所使用原材料的本質條件下,附加新屬性的行為,類似於我國所說的初級加工。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不能明確判斷的實例,需要個別情況單獨去判斷。
新《標識基準》中把分裝歸類到加工中,以往《食品衛生法》把分裝歸類到製造,所以這是一大變化。表2列舉屬於加工的具體實例,加工行為以外的屬於製造行為。
表2 屬於加工行為的具體實例
加工
|
調整形態 | 切斷 | 對加工食品進行單純的切斷加工,如把火腿切成薄片 |
整形 | 調整加工食品的大小,如調整培根的形狀和大小 | ||
挑選 | 挑選加工食品,如把小丁魚幹按照大小進行挑選 | ||
砸碎 | 砸成粗塊,如從玉米分離胚乳等。不包括生鮮食品或加工食品做成粉末的行為 | ||
混合 | 不同種類的生鮮食品或加工食品的混合,如細切大頭菜和細切胡蘿卜的混合等 | ||
更換容器包裝 | 拚裝 | 拚裝複數不同種類生鮮食品如金槍魚和鮭魚生魚片的拚裝品 | |
生鮮食品和加工食品的拚裝,如金槍魚生魚片和蒸煮章魚拚裝品等 | |||
分裝 | 加工食品的分裝如進散裝烤鰻魚,分裝銷售等。 | ||
加鹽 | 已經含有鹽分的加工食品上加鹽,如醃製甜味鮭魚加鹽做成鹹味鮭魚。 | ||
去骨 | 如隻去醃製鮐魚的骨頭,保持原狀 | ||
炙烤表麵 | 炙烤生鮮食品表麵的行為,如炙烤牛肉等 | ||
冷凍 | 冷凍加工食品的行為,不包括凍豆腐、寒天等屬於冷凍食品製造行為的。 | ||
解凍 | 通過自然解凍,把冷凍食品恢複到冷藏和常溫狀態,如冷凍章魚的解凍 | ||
防止粘結 | 為了防止固化使用植物油塗層。如葡萄幹表麵進行植物油塗層。 |
三. 關於製造地固有號
以往由子公司生產食品上標記總公司名稱及地址時;委托加工食品上標記銷售商名稱和地址時,子公司和委托加工工廠因標簽上的可標識麵積有限,允許用“製造地固有號”來代替標記。該“製造地固有號”需要提前到消費者廳備案。
新《標識基準》中規定了當一種產品由兩個以上工廠生產時可以使用“製造地固有號”。新《標識基準》中還規定,使用“製造地固有號”時要求標注“製造商聯絡方式”、“製造商的網址”、“所有製造商地址”中的任意一個。關於“製造地固有號”的詳細標記方法,消費者廳今年內將出台相關問答。因此“製造地固有號”相關規定推遲到2016年4月開始實施,過渡期為4年,與加工食品相關其他規定同樣,2020年4月1日起全部要適用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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