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賽程預測 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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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島天價蝦宰客事件的處置和職責分析

2015-10-10 10:45:17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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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簡況

104日,四川遊客肖先生和南京遊客朱先生兩家人在青島善德燒烤店用餐時,分別點了一份蝦,之前問明服務員是“38元一份”,結賬時老板卻按每隻蝦38元收費。最終派出所協調,肖、朱二人分別給了燒烤店老板800元和2000元餐費後離開。此事經當事遊客微博曝光後引發強烈反響。

目前的處理情況:

青島市官方微博“青島發布”回應:105日,接到遊客投訴後,青島市、市北區物價局及市北區其他相關部門人員及時趕到該大排檔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大排檔“提供的菜品雖有明碼標價,但不規範,並涉嫌誤導消費者消費”。對該大排檔的行為,青島市物價局已責成市北區物價局根據《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立案處理。市北區物價局表示,將根據法定程序和時限要求從快處理。

6日晚,青島市北區區委宣傳部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6日下午,市北區物價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市北區善德成燒烤店(善德活海鮮燒烤家常菜)作出9萬元罰款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該告知書已於6日下午送達該店。

107日據央視報道:市北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被停職檢查,該區物價、旅遊等部門主要負責人被誡勉談話。即日起,青島旅遊局、工商局、物價局、公安局等聯合在全市拉網檢查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對這些處置措施,疑問有三個:

一、僅僅在3天內,青島市相關部門對涉事燒烤店下達了罰款9萬元、責令停業整頓並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其中物價局是罰款9萬元,責令停業整頓並吊銷營業執照是哪個部門作的?是如何在2天內完成行政處罰程序的?

二、即日起,青島旅遊局、工商局、物價局、公安局等聯合在全市拉網檢查違法違規行為。對未發生的宰客行為,有什麼用?

三、市場監管局負主要責任,是什麼職責邏輯?


宰客事件發生機理:

旅遊宰客跟拐賣人口、哄搶事故車、電信詐騙一樣,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頑疾,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可以說許多人都有切身之痛。曾經有壓死村民一隻雞被全村人圍攻,要賠幾千元的事例。這必定的製度出了問題,而不是某個部門或某個人的責任。從上麵青島市的處理措施來看,仍然是一種擺平輿論的思維,並且還不在現行法律製度內解決。分析宰客事件的發生機理,豆子認為是兩個原因:

一是黑店主采用糾纏、阻攔甚至暴力威脅的方法,限製了顧客的自由,威脅了人身安全。

被宰顧客肖先生說:民警離開後,肖、朱兩人和店方僵持著。周圍食客勸他們走,可他們做勢欲走時,“老板拿出支撐遮陽傘的杆子要打我們,還威脅說打電話喊人來。今天不給錢,別想走人。”雙方一直糾纏到5日淩晨。

爭吵聲引來了不少圍觀的人,有人建議他們,不如留下正常價格的飯錢趕緊逃走。據肖先生事後回憶,為了防止他們逃跑,燒烤店老板一邊用棍子恐嚇,一邊指使手下人打110報警。

此事中,黑店主甚至抄起棍子赤裸上身進行阻攔,顯然已經超出消費糾紛的範圍了。

二是顧客得不到當地政府部門的及時有力的服務。原因主要是各相關部門把宰客視為普通消費糾紛,處置程序緩慢、繁瑣,異地遊客沒有時間處理,也喪失了通過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信心。

被宰遊客朱先生:“110來了之後就說,說這事不歸我們管,這事我們管不了,這個是價格方麵的問題,價格方麵的問題應該由物價部門進行管理,你要不就打114查詢,查詢物價局電話,把這個情況跟他們反映。物價局的人又說當時是晚上,太晚了,說處理不了,隻能等到明天才能進行處理。”

民警和物價局的常規處理措施和流程,顯然不能使顧客得到及時和有利的幫助。即使當時物價局或者工商局立即趕到現場,但是按現行法律走完整的執法程序,一個流程下來慢則3個月,快也不可能都象青島市的3天走完流程,作為遊客,明天、後天或者以後哪天要來接受調查也是難以接受的後果。如果在現場調解,不調解成功不能走,熬到天亮,那麼這種處置對遊客也是意義不大。

本案的責任分析:

僅就事論事,在現行法律製度中,分析一下各方有什麼法定職能,履行情況如何。

一、公安部門的表現:肖先生和朱先生與店家理論未果,選擇報警。當轄區派出所民警到來後,稱這事屬於價格糾紛,不是他們的執法範圍,建議找物價局。折騰到5日淩晨,肖先生第二次報警,當事雙方被帶到了轄區遼寧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出麵協調,民警再次告訴肖、朱二人,這事不歸派出所管,除非雙方打架鬧事,派出所才能介入,因此建議肖、朱二人先結清賬單。

公安部門履行了出警——初查——調解的行為。

公安部門對其職責的理解是錯誤的:“民警再次告訴肖、朱二人,這事不歸派出所管,除非雙方打架鬧事,派出所才能介入”。如本文上述發生機理的第一點,宰客必然伴隨著限製人身自由和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民警的現場處理是失當的,隻要民警能治住黑店主現場的限製人身自由和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讓顧客可以安全的離開,就不能發生宰客事件。

據肖先生事後回憶,為了防止他們逃跑,燒烤店老板一邊用棍子恐嚇,一邊指使手下人打110報警。在第二次報警後,在派出所內,民警仍然錯誤的理解自己的職能,潛意識中還是顧客不結帳就不能走的思維。這是第二次處置失當。

至於顧客不付錢怎麼辦?餐飲服務消費糾紛屬於民事合同糾紛,法律並無規定必須當場付錢否則商家有扣留消費者人身或財產的權利,跟大宗貨物買賣糾紛一樣,可以同樣通過法律設定的多種事後糾紛解決程序解決。隻要顧客留下手機號碼、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排除掉騙吃騙喝的故意(可能涉嫌治安處罰法的尋釁滋事、詐騙等),就可以先不付款而合法的離開。如果店主報警,那麼民警應讓顧客出示身份證,登記身份,作好談話筆錄後,保護顧客安全離開。所以,民警的處置是失當的,就算是普通的消費糾紛,也沒有履行保護顧客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義務。隻要顧客能安全的離開現場,把糾紛導入物價、消保調解、民事訴訟的糾紛解決渠道,就切斷了宰客行為發生的關鍵點。

二、物價部門的表現:肖先生又撥打物價局電話,物價局值班人員說現在是放假期間,請他們還是找警察協調解決。

目前政府係統內,除公安部門有24小時出警的要求外,其他部門屬於文職部門,按8小時上班和國家節假日製度執行。在非工作時間內,另有一套值班和應急機製在運行。當時是國慶假期,又是深夜,物價局有值班人員,但沒有出警行為。這是常規的套路,沒有失職。

如果要求物價等文職部門,建立24小時出警製度,那麼就涉及到整個政府部門的製度變革了。

在物價部門不上班期間發生的糾紛如何解決?法律規定的處理程序都是事後的,隻要不影響證據保存,早遲幾天沒有實質性影響,這也是大部分政府機關節假日可以不上班的原因。所以,關鍵又回到了現場處置上,是黑店主的現場行為阻止顧客行使事後解決糾紛的合法渠道。

對於本案的處置,是按物價違法處理。幾個部門檢查後認為:經查,該大排檔“提供的菜品雖有明碼標價,但不規範,並涉嫌誤導消費者消費”。對該大排檔的行為,青島市物價局已責成市北區物價局根據《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立案處理。但根據本案事實和對宰客行為發生機理的分析可見,這種行為其實際是一種故意的敲詐勒索性質甚至暴力威脅的搶劫性質的行為,不是欺騙(因為欺騙是以假象讓被害人自願付錢),更不能算是誤導消費。這種認識,就是造成宰客頑疾的根源。

三、市場監管部門的表現。事件發生現場未牽涉到市場監管部門,但是在責任追究上,市場監管部門為第一責任部門,原因不清。目前市場監管部門有兩塊內容:原食藥局的世界杯賽程預測監督和原工商局的市場秩序管理。此事中,目前認為的違法行為是明碼標價不規範。但是幾個部門檢查後,估計會以其他違法行為為由查處。

治理宰客的機製

目前,青島旅遊局、工商局、物價局、公安局等聯合在全市拉網檢查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這是老套路,對打擊中國特色宰客頑疾沒有意義。而把宰客行為全部納入價格糾紛,就是完全錯誤的認識,是造成宰客行為全國泛濫長期存在的根源。從法律角度分析,宰客是一個事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宰客行為的具體情形可以分別構成多種違法行為。但從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這些可能的違法行為,通過現行的法律已經足以規範,並不需要製訂新的法律。有法而不依,為何?在於法律思想認識不到位,導致現行法律資源未被充分動用,其核心就是現場處置時公安部門對自己職能的錯誤定位:

一、就消費者來說,發生價格爭議,有合法的權利可以先行離開而事後依法解決。

二、就商家來說,發生價格爭議,有要求顧客留下身份資料的權利,但沒有限製顧客人身自由、威脅其人身安全或扣留其財物的權利。

別想不通。事後走調解、訴訟的渠道,雖然於商家不方便。但是,“民不得複私仇,一於法”,從古代有法律開始就基本上否定了人民的自力救濟權利,大小糾紛必須報給官府處置。想想你被人家先打了,你打回去就是違法(正當防衛除外),就這個理。

三、就公安來說,不要被價格糾紛這種事實行為迷惑,要對照拆分其中的行為,看看有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刑法的行為。非常明確的是,保護顧客人身自由和安全是是其職責,在現場處警時要查明是否有限製顧客人身自由和采取威脅顧客人身自由的行為。如顧家要求事後解決先行離去,有保護其安全離開的職責。對於商家的權利,如果商家要求顧客留下身份資料,而顧客不願意留的,應強製傳喚顧客,製作筆錄後放行。

此外,對具體的宰客行為(如上所述,宰客隻是民間用語,並非定法律概念),並非就是或就隻有價格違法行為,可能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如果程度嚴重,還要考慮是否進入刑事責任範圍。雙方事前已經口頭合同是按份收費,而老板在現場的言行,充分表明了具有敲詐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難道在標價牌上用小字寫了“按個”就能排除違法性了?這就是認識問題的。就象山村老光棍買個被拐婦女,以前不追究刑事責任,最近立法要追究,完全是認識問題。

一些典型的宰客行為,象指一指就把魚摔死、坐一坐就不讓走、問個價就必須買是否強迫交易行為?把選定的活的魚蝦蟹換成死的是否盜竊罪?顧客要先走就要圍攻要打人是否尋釁滋事?……拆分宰客這一事實行為中的不同法律行為,這正是需要社會和公共安全專家們要研究的領域之一。案件中民警說到價格糾紛就本能地認為不關公安事的認識,完全是錯誤的,並且也影響到了全國人民的認識,該糾正了。

四、就物價來說,對於價格爭議,如果有惡意誤導的行為,應當從嚴處置。如果發現商家還有涉嫌限製人身自由和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應另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而象偷換菜品、明顯缺少斤兩等,就屬於盜竊、詐騙、敲詐等治安甚至刑事責任範圍,也應移送公安部門追究責任。

五、就市場監管來說,對於旅遊餐飲市場,應當有特殊的管理製度,在事前規範上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事中事後處置,是要提速,但是按照消費糾紛處置打不到宰客行為的關鍵。

六、對於紀委機關來說,最要緊的是分清責任,正確引導各部門各司其職,而不是息事寧人給全國人民一個交待。

對本案的具體建議

一、在各部門的責任認定上,公安部門履職失當,為第一責任部門。從而建立公安機關對於宰客事件中自身職責定位的正確認識。宰客的背後是暴力,隻有公安機關發力,才能治理宰客行為,其他如物價、工商、消保之類,都太軟太慢,頂個毛用。

二、對黑店的責任追究上,要注意到兩個行為如何定性:

1、“老板拿出支撐遮陽傘的杆子要打我們,還威脅說打電話喊人來。今天不給錢,別想走人。”這一嚴重違法行為在治安處罰條例上甚至刑法角度如何定性?很遺憾後續處理上各方都忽略了這一宰客機理的核心要素。

2、北青報:在價目單的最下方,有“以上海鮮單個計價”的說明,當時吃飯時有注意到嗎?肖先生:吃飯前完全沒有注意,因為已經詢問過店家價格,所以就沒有再注意,一直到結賬時產生糾紛,店方才提醒我們,在價目單下方的那行“以上海鮮單個計價”的字。可見,黑店也是有標價的,但是標價上故意做了手腳,而且雙方口頭訂立消費協議時是按份計算的。但是幾個部門檢查後認為:經查,該大排檔“提供的菜品雖有明碼標價,但不規範,並涉嫌誤導消費者消費”。對該大排檔的行為,青島市物價局已責成市北區物價局根據《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立案處理。這種定性是否準確?豆子認為要先排除敲詐勒索的嫌疑。

三、依法辦案。物價局隻給了9萬元罰款,其他的吊證是哪個部門作出的?以什麼案由作出?執法程序走完整了嗎?這種為擺平輿論而不講法律的不正常速度還是不要了,這些頑疾都是給特事特辦搞出來的。我們需要的是有效的常規處置,並且可以普遍適用。

四、說清追責邏輯。紀委等執紀機關這幾年表現都很好,但是有時好心辦不好事,責任追究的前提是分清責任,紀委實際上在履行法學專家、法院和編辦的工作。特別是在各方職責有爭議的案件上,如果責任指揮棒太過輕率,亂指揮,就會導致行政係統更加混亂。目前,市場監管局負責人停職,青島旅遊局、工商局、物價局、公安局等聯合在全市拉網檢查違法違規行為,這就是責任分不清的表現。執紀是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執紀也是管理,執紀機關要有這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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