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餅添加吉士粉超市賠十倍
2014年中秋節前,李某花692.4元購買了某超市銷售的廣式月餅(蓮蓉蛋黃味、椒鹽味、水蜜桃味、百果味、玫瑰細沙味)。誰知,食用後經朋友告知和查詢網絡後發現上述月餅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劑吉士粉,而國家允許使用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中並沒有吉士粉。
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通用名稱。李某找商家理論未果,隻得起訴到法院維權,要求某超市退還購物款692.4元、並十倍賠償6924元,承擔工商信息查詢費50元、交通和文印費200元。
對此,超市方辯稱,其僅僅是沒有及時發現這批月餅添加了吉士粉及外包裝沒有說明,而不是明知產品不符合規定而進行銷售,超市是在收到相應的處罰書後才知道的,而且第一時間對有關產品作了下架處理。因此,超市不應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日,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當庭判令超市方返還李某購物款692.4元、賠償其人民幣6924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因李某未提交交通和文印費200元等證據,不予支持,駁回了李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預包裝食品應標明添加劑通用名
該案承辦法官胡金泉庭後指出,超市銷售的涉案月餅包裝上未標示其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違反了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或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李某要求超市返還購物款692.4元、並十倍賠償692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所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查詢費50元是其維權中實際支出,應予賠償;其主張的交通費和文印費,因未提交證據,不予支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了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胡金泉說。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
- (2014-08-22)水果月餅無水果 味道用食品添加劑調出來
- (2014-08-22)月餅添加劑專人專管 實現100%備案申報
- (2014-09-04)月餅被檢出不合格 因添加劑使用有誤
- (2014-09-04)我國嚴格規定月餅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
- (2014-09-10)水果味月餅無水果 多吃無益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