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總局監管網絡食品經營 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
為規範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食藥總局日前頒發了《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征求意見,提出了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發布的網絡食品信息應當合法有效,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
征求意見稿指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許可或者備案的除外。網絡食品經營範圍應當與其許可或者備案範圍一致,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委托他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此外,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將自行設立網站或者所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網址、IP地址,書麵告知原頒發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麵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麵清晰,容易辨識。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的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並及時核實更新經營者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等內容。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並及時核實更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在其平台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檔案,審查並記錄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物流提供者資質等信息。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還應當建立檢查製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平台內銷售的食品及信息進行檢查,對虛假信息、誇大宣傳、超範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及時製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台服務。
食藥總局承擔全國網絡食品經營信息監測工作,將建立全國統一的網絡食品經營信息監測係統和統一監測、分級處理工作機製。食藥總局監測發現的涉嫌違法行為的信息,通過網絡涉嫌違法案件查辦機製,轉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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