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化妝品不再簽發衛生證書 附檢驗檢疫證明即合法
上月底,全國質檢總局發布2015年第91號公告,規範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證單簽發工作,保證檢驗檢疫證單簽發的統一性、嚴肅性。對檢驗檢疫合格或檢驗檢疫不合格但已進行有效處理後合格的的進口食品、化妝品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再簽發“衛生證書”。
廈門檢驗檢疫局提醒廣大食品、化妝品消費者和經營單位,今後在向進口商索證時,應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即凡是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化妝品隨附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為合法進口產品。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