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明確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的物質
台灣地區明確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的物質
7月14日,台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牧字第1040042838號公告,訂定“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劑之物質”,並自即日生效。
一、 含有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劑。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可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的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 反芻動物的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髒及其他屠體,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的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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