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食藥總局對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發布通告
一、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矽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澱粉用於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
二、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鋁食品添加劑。
三、小麥粉及其製品(如饅頭、包子、花卷、麵包、發糕、麵條、粉條等)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的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四、油條、麻花等油炸麵製品和掛漿用的麵糊、裹粉、煎炸粉按規定限量使用含鋁膨鬆劑,含鋁量控製在100毫克/千克之內。
五、本通告發布後,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按照本通告規定,立即開展自查自糾,監管部門將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執行相關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檢,對檢查和抽檢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一律依法嚴懲重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湖北省食藥總局歡迎廣大公眾參與監督,如發現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可進行舉報投訴,舉報電話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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