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改藥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 依法推進簡政放權
受國務院委托,國務院法製辦公室主任宋大涵20日在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表示,根據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國務院三次公布的關於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和2014年11月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近期加快推進價格改革工作方案》的精神,此次相關法律修訂包括關於擬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關於擬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關於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擬改為後置審批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和關於價格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
在關於擬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中,尤為引人關注的是,為方便納稅人,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刪去了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麵申請”和“須經審查批準機關審批”的內容,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直接辦理減稅、免稅。此外,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城鄉規劃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設立的多項資質資格類審批項目涉及的法律規定條文,在修正案草案中被修改或刪除,其中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核準、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以及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等。
在關於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擬改為後置審批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中,針對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文設立的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經營許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設立的營利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就業促進法相關條文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設立許可等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修正案草案對相關規定作了修改,辦理工商登記將不再需要前置審批。
在關於價格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中,記者注意到,藥品管理法、鐵路法、郵政法等法律的條款將進行修改,放開藥品、鐵路、郵政領域的競爭性價格,涉及有關藥品、鐵路旅客票價率、貨物和包裹運價率、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雜費、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等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製定。宋大涵表示,這些規定中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有的可以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有的可以由政府與企業協商或者通過招標的形式定價,價格放開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製定監管規則,加強價格監測,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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