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製度”關鍵在落實
2009年頒布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五十三條就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製度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到一步步具體化和細節化到今天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我國“食品召回”機製已從萌芽到逐漸完善。
當食品出現安全問題,立即啟動召回程序,無疑是給公眾健康加裝了一道“安全防線”。在發達國家,食品召回是應對世界杯賽程預測 事件或突發事件的重要風險管理選項,早已成為他們的習慣性做法。1993年~2003年,美國的食品召回年均335起。
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監管部門發揮主導作用,但如何激發生產經營者的主動性,也是十分現實的問題。
從食品召回製度比較健全和成熟的國家來看,一方麵,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產者的法定義務,他們承擔召回過程中問題食品的回流、處理、銷毀以及產生的相應成本。另一方麵,食品召回製度的執行力源於食品召回體係,它包含有生產者、監管者和消費者三個方麵的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而生產者僅僅隻是“召回”這一具體行為的執行者。
然而,食品召回的前提是發現問題食品的存在。企業自檢測可以發現問題,但是出於經營成本的算計,指望企業主動召回問題食品顯然靠不住;消費者也能發現問題,但他們發現問題時往往已經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已經失去最有利的時機。因此,食品召回必須建立在可靠的檢測與監管基礎之上,然而,對食品生產領域的監管一直都是薄弱環節,如去年的上海福喜過期肉事件,兩年7次檢查都沒發現問題。
食品召回往往是一個繁瑣的過程,退貨、換貨和回收、銷毀缺陷食品等一係列程序,都會消耗大量成本,甚至可能使企業陷入嚴重的信譽危機直至倒閉,在這種召回即麵臨更大危機的情形下,有多少企業能有積極性願意主動實施召回?我們不妨學習、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及早完善相關食品召回險的建立、健全,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讓有良心的企業家不至於因為主動召回而陷入經營困窘。這不僅可以使食品召回順利實現,也有利於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機製,減輕政府的救助壓力,促進食品產業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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