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磺熏製鮮竹筍 滎經縣人民法院首發食品生產禁止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租用他人場地,從天全縣李某處收購鮮竹筍14餘噸,為了讓生產的鮮竹筍有更好的銷路,王某雇人對收購的鮮竹筍用硫磺進行熏製,並裝袋伺機待售。2014年4月15日晚,滎經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查了該竹筍加工地點,執法人員現場查獲並扣押了涉案含有二氧化硫的鮮竹筍、12.3千克焦亞硫酸鈉和50千克硫磺。
經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檢測,該批熏製的鮮竹筍中二氧化硫含量為4.89g/kg,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世界杯賽程預測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相關規定,屬於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滎經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鑒於其係初犯,所生產的鮮竹筍尚未流入市場,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並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但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辦理該案的承辦法官介紹,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世界杯賽程預測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出台後,滎經縣首例涉及世界杯賽程預測 適用禁止令案件。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於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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