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肉罐頭“添加劑”標注不全 顧客和超市對簿公堂
買的肉罐頭,添加劑標注不明?
事情發生在前年。2013年12月20日,方某在城東一家超市內購買了一款“魔冠辣味午餐肉”罐頭,共23罐,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30日,支付價款為579.6元。方某說,自己將午餐肉罐頭作為禮物送給了幾個朋友,沒想到過了幾天,其中一個朋友退還給了他。經詢問,才知這個食品有質量安全隱患,對方不敢吃。
怎麼判定這個食品有質量安全隱患?方某說,配料中食品添加劑有一種叫“I+G”的東西,他上網也查不出這是個什麼東西。因此,他認為不法企業置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顧,視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為兒戲,在食品中添加不明添加物,嚴重違反了世界杯賽程預測法。而超市方作為大型零售企業,沒有盡到嚴格把關進貨查驗的責任,上架違法銷售。故要求超市方按“一賠十”的方法給予賠付。
對此,超市方則認為,“I+G”是合法存在的,隻是簡寫,而且有產品銷售合格證。因此,除了同意退還貨款外,不同意十倍賠償。無奈,方某將超市方告上了法庭。
記者了解到,對於此案,方某起訴後,越城區法院曾於去年年底作出一審判決。越城區法院認為,該食品生產廠家確實未按法律規定標注食品添加劑的全稱,但“I+G”並不是不明添加物,另外,方某未能給出“十倍賠償”的證據。因此,法院判決超市方退款,駁回方某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對此,方某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十倍賠償”引發唇槍舌劍
據了解,針對這些肉罐頭的標注問題,根據方某舉報,相關部門曾對越城區、柯橋區內的兩家超市進行立案調查,並做出過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和相關食品添加劑規定,該午餐肉罐頭的問題是“未按法律規定標注食品添加劑全稱”。
在2月5日的二審中,超市方究竟該不該支付這“10倍賠償款”成了庭審的焦點。
方某說,“世界杯賽程預測法”規定,生產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而他認為,根據食品進貨查驗製度,超市有責任對食品的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包括這個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劑。超市既然查驗了,那麼對於這個“I+G”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情況應該是了解的,所以是明知有問題依然上架銷售。
而超市方則認為,他們是在方某上訴之後才了解這個標注問題的,之後就立即將不符合規定的2012年批次產品下架處理了,新上架的是整改之後符合規範的新批次產品,不存在方某說的“明知”情況。而且他們在進貨前都會向廠家索要合格報告,確認這個產品是合格之後才進行上架銷售,根本不知道食品存在方某所說的沒有依法標注的情況。要是他們了解這個情況,是絕對不會再進行銷售的。此外,超市方還提出,方某多次在幾家不同超市購買這種罐頭,然後要求對方賠償,這種行為有點刻意。
由於雙方圍繞超市是不是存在故意的行為爭執不下,庭審中雙方又拒絕調解。因此,此案還將作進一步審理。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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