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台食品藥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
寧夏公安廳、檢察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聯合發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規定》,就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條件和程序、立案、不予立案等情況作了明確規定。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麵說明理由,及時退回案卷材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有異議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填寫《不立案決定提請複議書》,提請複議。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有犯罪現場可能遭到破壞,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銷毀證據、轉移或者毀滅關鍵證據、轉移或者隱匿涉案財物等緊急情形,有必要及時控製嫌疑人、保護現場等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提前介入,也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及時介入。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
- (2015-03-03)2014年度浙江食品領域十大典型案件公布
- (2014-06-17)六部門出台新政引導企業研發適宜兒童的藥品
- (2014-06-17)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非法添加藥品酚酞、氟西汀違
- (2014-08-07)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昨重組成立
- (2014-10-14)上海市藥品經營企業GSP認證公示公告(第351號)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