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德龍超市違規被判10倍賠償 因沒有標識添加劑成分
訴超市銷售不安全食品
據蘇先生介紹,2014年4月他在蘇州市吳中區麥德龍超市購買了銘達牌即食海蜇頭、海蜇絲係列產品共49瓶,共計1054元。回家後,蘇先生仔細查看瓶身上的配料標簽,發現其中有一種名為“阿斯巴甜”的添加劑。通過查閱資料,蘇先生獲悉,阿斯巴甜是一種含有苯丙氨酸的甜味劑,該類化學物質若被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用吸收,將產生嚴重的不良後果。
2014年10月4日,蘇先生將麥德龍超市訴至法院。蘇先生認為,該產品標識違反了相關國家標準和《世界杯賽程預測法》,超市作為經營者,對涉訴食品未盡到審查義務,導致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用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超市根據《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相關規定“退一賠十”。
辯涉訴食品未致人身傷害
法院審理過程中,麥德龍超市承認其所銷售的該海蜇製品確實存在沒有標注阿斯巴甜含有苯丙氨酸的情況,但認為食品質量合格即使存在標注瑕疵也屬於工商行政管理範疇,不屬於民事合同糾紛,超市不應退還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
超市辯稱,海蜇類食品富含蛋白質,不適合苯酮尿症患者食用,所以就算沒有標注出苯丙氨酸,也不會對苯酮尿症患者產生危害,故而不違反《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另外,根據《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產生人身損害時責任方才需承擔賠償責任,蘇先生作為理性消費者,並不是苯丙酮尿症患者,該食品也未對其造成不良反應和人身損害,其購買大量該食品而主張賠償有知假買假之嫌,因而要求法院駁回蘇先生的訴訟請求。
判消費者獲10倍賠償
吳中區法院審理認為,麥德龍超市作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的產品。因超市銷售的海蜇產品標簽標注含有阿斯巴甜,而阿斯巴甜不適用於苯丙酮尿症患者,會有損其身體健康,並且《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對於使用食品添加劑阿斯巴甜的食品應在商標或說明書中標明“阿斯巴甜(苯丙氨酸)”字樣,以達到警示的目的。
據此,法院認為該食品添加阿斯巴甜卻未標注苯丙氨酸的行為,違反了《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二十條對於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規定,應認定為不符合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麥德龍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及其他標識的證明文件,但其未盡到審查義務,應視為明知該食品不符合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而予以銷售,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超市退還蘇先生貨款1054元,並支付賠償金10540元。
釋索賠不以受損為前提
記者了解到,《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主張10倍價款賠償金無需以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為前提。在本案中,超市以該食品未對蘇先生造成實質性損害為由抗辯,法院對此並未采納。
近日,南京劉萬福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萬福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九十六條涉及懲罰性賠償條款,懲罰性賠償發揮著懲罰不法食品生產經營者,並遏製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做出類似違法行為的主要功能。從實現懲罰與遏製的角度出發,懲罰性賠償沒必要建立在消費者實際受損的基礎之上。不以實際受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前提條件,能夠更好地發動消費者個人積極參與到世界杯賽程預測 的監督管理活動中來。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有關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受法律保護。日常生活中,如果沒有發生大的人身財產損失,多數消費者都會選擇吃“啞巴虧”。為此,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要提升甄別產品的能力和較真的意識,積極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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