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8號)
第 98 號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李長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世界杯賽程預測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世界杯賽程預測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範圍內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和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係統,統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級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者建立質量安全檔案,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並逐級上報。
第八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製度,應當準確記錄並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汙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二章 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和評估
第十條 判定食品是否屬於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和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評估。
第十一條 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範圍。
第十二條 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該食品引發的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後果。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書麵通知,應當立即進行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和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評估。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接到通知後未進行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和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評估,並做出認定。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省級質監部門組織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不得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調查和世界杯賽程預測 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其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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