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賽程預測 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登陸 | 注冊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2014-12-15 13:55:52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評論0我來說兩句

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方可出口的,應當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檢驗合格。

  出口產品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程序、方法進行檢驗,對其出具的檢驗證單等負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並予以公布。對有良好記錄的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簡化檢驗檢疫手續。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並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進貨人、報檢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產品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由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產品的報檢人、代理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並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第九條 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製,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製,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十一條 國務院質檢、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盡快製定、修改或者起草相關國家標準,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準體係。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遵守強製性標準、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作為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定期考核的內容。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

微信關注

相關熱詞搜索:監督管理食品產品

[責任編輯:]

食安中國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權所有 海澱分局網絡備案編號: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備09075303號-1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四環中路39號萬地名苑2號樓504室(郵編100039) 聯係電話: 010-88825653 業務谘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