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GB8537-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代替GB8537—1995
20081229發布2009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前 言
本標準的第3章、5.2、8.1.1為強製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參考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STAN108—1981,Rev1—19971)《天然礦泉水
法典標準》。
本標準代替GB8537—1995《飲用天然礦泉水》。
本標準與GB8537—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由“全文強製”改為“條文強製”;
———完善了天然礦泉水的定義;
———增加了產品分類;
———刪除了水源要求的具體條款,按GB/T13727《天然礦泉水地質勘探規範》執行;
———界限指標去掉1項(溴化物);
———限量指標增加4項(銻、錳、鎳、溴酸鹽)、修改4項(鎘、砷、硼、氟化物)、刪除4項(鋰、鍶、碘化
物、鋅);
———汙染物指標增加2項(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礦物油)、修改1項(亞硝酸鹽);
———微生物指標增加3項(糞鏈球菌、銅綠假單胞菌和產氣莢膜梭菌)、刪除1項(菌落總數);
———刪除附錄A飲用天然礦泉水源評價報告資料要求(參考件),將附錄B改為附錄A。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飲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營養與世界杯賽程預測所、中國飲料工業協會天然礦泉水分會、
海口椰樹礦泉水有限公司、深圳達能益力泉飲品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新光、曹兆進、田廷山、劉秀梅、康永璞、陳軍、聞萬隆、田棲靜、杜鍾、徐方。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曆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8537—1987、GB8537—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產品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生產、檢驗與銷售。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8538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T13727 天然礦泉水地質勘探規範
GB16330 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飲用天然礦泉水
從地下深處自然湧出的或經鑽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礦物質、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區域未受汙染並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汙染的水;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指標在天然周期波動範圍內相對穩定。
4 產品分類
根據產品中二氧化碳含量分為:
a) 含氣天然礦泉水:包裝後,在正常溫度和壓力下有可見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釋放起泡的天然礦泉水;
b) 充氣天然礦泉水:按5.3.2規定處理,充入二氧化碳而起泡的天然礦泉水;
c) 無氣天然礦泉水:按5.3.2規定處理,包裝後,其遊離二氧化碳含量不超過為保持溶解在水中的碳酸氫鹽所必需的二氧化碳含量的一種天然礦泉水;
d) 脫氣天然礦泉水:按5.3.2規定處理,包裝後,在正常的溫度和壓力下無可見的二氧化碳自然釋放的一種天然礦泉水。
5 要求
5.1 水源要求
水源地勘查評價、水源防護、水源地的監測按GB/T13727執行。
5.2 水質要求
5.2.1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5.2.2 理化要求
5.2.2.1 界限指標
應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界限指標
5.2.2.1 限量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限量指標
5.2.2.3 汙染物指標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汙染物指標
5.2.3 微生物要求應符合表5和表6的規定。
表5 微生物指標
表6 第二次檢驗
5.3 加工工藝要求
5.3.1 應在保證天然礦泉水原水衛生安全和符合GB16330規定的條件下進行開采、加工與灌裝。
5.3.2 在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許通過曝氣、傾析、過濾等方法去除不穩定組分;允許回收和填充同源二氧化碳;允許加入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或者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
5.3.3 不得用容器將原水運至異地灌裝。
6 檢驗方法
水質要求按GB/T8538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天然礦泉水水質檢驗報告可按附錄A填寫。
7 檢驗規則
7.1 取樣
每批產品隨機抽樣量:淨含量小於3L的產品不少於10瓶;淨含量大於等於3L的產品不少於5桶。
7.2 出廠檢驗
7.2.1 按照相應的規則確定產品的批次。每批產品出廠時,應對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標中的大腸菌群、銅綠假單胞菌進行檢測。
7.2.2 每月應對糞鏈球菌、產氣莢膜梭菌至少進行一次檢測。
7.3 型式檢驗
本標準技術要求中規定的所有項目均為型式檢驗項目,每年豐水期、枯水期各至少進行一次,或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檢驗:
———更換設備,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停產後重新恢複生產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平常記錄有較大差別時;
———水質量有較大波動時。
7.4 判定規則
檢驗項目如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從該批產品中加倍量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複驗,以複驗結果為準。若複驗項目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標按5.2.3規定進行檢驗與判定。
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誌
8.1.1 預包裝產品標簽除應符合GB7718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標示天然礦泉水水源點名稱;
———標示產品達標的界限指標、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的含量
範圍;
———當氟含量大於1.0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
———標示產品類型,可直接用定語形式加在產品名稱之前,如:“含氣天然礦泉水”;或者標示產品名
稱“天然礦泉水”,在下麵標注其產品類型:含氣型或充氣型;對於“無氣”和“脫氣”型天然礦泉
水可免於標示產品類型。
8.1.2 除非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認可,否則標簽上不得聲稱有醫療作用。
8.2 包裝
8.2.1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要求。
8.2.2 包裝容器(瓶,桶)外部應保持清潔,封蓋嚴密,無滲漏現象,標簽封貼緊密牢固。
8.3 運輸
8.3.1 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混裝
運輸。
8.3.2 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扔摔、撞擊、擠壓。
8.3.3 運輸過程不得曝曬、雨淋、受潮、冰凍。
8.4 貯存
8.4.1 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揮發或有異味的物品同庫貯存。
8.4.2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幹燥、通風的庫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曬、雨淋或靠近熱源。
8.4.3 在0℃以下運輸與貯存時,應有防凍措施。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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