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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宣傳保健食品應自證功效

2014-10-29 09:44:03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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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胃不好,總是不舒服;猴姑餅幹,猴頭菇製成,上午吃一點,下午吃一點,養胃!”這段廣告頻繁出現在各大衛視,猴姑餅幹到底是保健品還是食品?其廣告宣傳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普通食品不得宣傳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是食品,但其具有的特定保健作用使其不同於一般普通食品。二者主要的區別在於三個方麵:首先從功能上來看,保健食品具有普通食品不具備的保健功能,如提高免疫力、改善記憶等,而普通食品通常隻提供營養需求,補充蛋白質、維生素等;其次,二者適用人群不同,普通食品無特定適用對象,但保健食品通常適用於特定人群,並對不適宜人群有明確規定,如東阿阿膠適宜免疫力低下者、易疲勞者,不適宜少年兒童;第三,從適用劑量上來看,普通食品無適用劑量規定,但保健食品需明確規定適用劑量,超量服用可能導致健康安全問題。

  經過對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進行對比,再來看江中猴姑餅幹,可以發現,其包裝盒上並無保健食品的法定標識,但餅幹外包裝上注明了適宜人群和食用方法,明確表明其適宜人群為胃病和潛在胃病人群。

  保健食品廣告宣傳問題嚴重

  通常情況下,食品注冊“食字號”大概需要1-2個月時間,但注冊為“健字號”則需要2-3年時間,這就造成許多食品生產企業為了能盡快盈利,將自己的商品注冊為“食字號”,卻在廣告中極力宣傳不同於普通食品,炒作賣點,擴大市場影響。

  目前,保健食品廣告宣傳問題嚴重。普通消費者缺乏對食品保健功能的專業認知能力,選擇有保健功效的食品時常常單純受到廣告宣傳的影響。正如這款猴姑餅幹,由明星作代言,宣傳自己具有養胃功效,作為普通消費者根本無法了解正規的保健食品功效中並不包含養胃功效,也無法辨識這款餅幹是否真有養胃功效。

  虛假、誇張的廣告宣傳充斥著我國的食品市場,這類廣告無視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但我國現有法律對廣告管理重審批、輕監管,缺乏對違法廣告有效的法律規製,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後常常遭遇維權難。

  虛假廣告應承擔法律責任

  當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本身或者該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不客觀、不真實時,一般可以認定該廣告為虛假廣告,究其實質是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出了不真實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對於虛假廣告應追究其民事責任。對於因信賴虛假廣告而締結合同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合同的相對方因其廣告虛假承擔違約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對其從事虛假廣告的行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同時廣告代言人因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消費者如果要證明自己的損失是因為信賴虛假廣告引起的,首先需要證明該廣告為虛假廣告,但虛假廣告的證明比較難,對此建議法律規定廣告主在傳播廣告時,如果無法證實其所宣稱的效果,就應承擔虛假廣告民事侵權責任。這種證明責任倒置可以減少虛假廣告,也有利於鼓勵消費者維權。

  猴頭菇的確飽含多種氨基酸,對腸胃有調理作用,但一方麵,猴姑餅幹中加入的猴頭菇用量能否起養胃作用仍需檢測;另一方麵,不同性質的胃病需采取不同治療方法。雖然“養胃”一詞並非專業醫療用語,但普通消費者很容易將此與胃病治療相聯係,如果該款餅幹經檢測並不具有養胃功效,那麼其宣傳則為虛假宣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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