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劣食品、藥品占據半壁江山折射了什麼?
據白皮書統計,廣東法院受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一審案件2067件,審結2030件,結案率為98.21%,判決生效的被告人3270人,其中,給予刑事處罰的3230人,處刑率為98.78%。偽劣商品涉及消費者的衣食住行,其中,藥品領域占49.14%、食品領域占15.73%。
在製售偽劣藥品、食品領域,大案要案頻發。2009年深圳中院一審的7人生產假冒國外藥品在境內銷售,涉及九個罪名,涉案金額高達1.9億元,創下了廣東法院審結個案涉案金額最高記錄。該案主犯華傑被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附加驅逐出境。此外,汕尾中院、潮州中院一審審理的此類案件,涉案金額也高達六、七千萬元。
為何製售偽劣藥品、食品如此猖獗?業內人士認為,其中折射出三方麵問題:
一是監管部門在源頭治理上存在薄弱環節。當前,盡管從中央到地方組建了食藥監總局,改變“九龍治水”、分段治理的局麵。但部門、區域的合力不夠,“仍像用三節棍打台球”,打擊效果有限。一些藥監部門人士介紹,對於一些網上涉假信息,如果在省內,還可協調查封網站、撤銷廣告,但如果服務器在外地甚至境外,偵辦工作的難度就會倍增。製售抗癌假藥多為跨區域作案,各地對打擊工作重視不一,執法部門力度有別,不少案子因此變成“斷頭案”。
對此,要建立立體的工作機製不斷壓縮製假售假的空間。如,強化部門、區域間的協同作戰機製,提高科技偵查手段,通過跨地區聯合執法、犯罪信息共享、行刑銜接移送等工作機製,實施鏈條式的監管打擊。
二是違法成本低,未能形成震懾。一些基層公安幹警認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一般情況下量刑3年以下,難以形成有效威懾,導致重複犯罪率較高。譬如,南方某地公安部門在督查一起製售假冒人血白蛋白的案件時,發現主犯以前曾因同樣罪行入獄,這種“二進宮”的情況現在越來越多。公安、藥監部門的相關人士認為,不僅要從源頭加強加大監管力度,還需要通過完善法規、加重刑罰等舉措真正遏製違法犯罪。參照其他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判罰,提高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年限和罰沒標準,運用現有法律手段綜合打擊。
三是監管部門內部“監守自盜”,致使監管形同虛設。醫院和藥店是藥品銷售的主陣地,在這些場所的周邊,“高價收藥”、“非法門診”、“拉患問診”等行為屢禁不止,甚至不乏醫藥係統內部人員參與其中。2014年,廣東省紀委副書記鍾世堅就曾痛斥,這些被社會上認為是“清水衙門”的領域,如今也滋生帶有行業特點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采購、審批、執法等“肥缺”崗位的人員同樣有腐敗的空間和可能。這一動向暴露了腐敗向民生社會領域蔓延的可怕現實,是反腐敗鬥爭將要麵對的新形勢、新挑戰和新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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