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小學生挑戰餐飲業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麵製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製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半年,昨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對新《消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回顧總結並發布典型案例。案例中,有小學生依據新消法成功挑戰餐飲業霸王條款的案例。不過,在“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落實上,消費者則遭遇尷尬。
餐飲業霸王條款遭小學生挑戰
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實驗小學六年級12名學生為迎接“六一”國際兒童節,到“牛太郎”自助燒烤城歡聚。結賬時,一名學生出示了該店8.8折會員卡。但商家稱店堂內有告示“節假日不打折”,當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們隻好按每位69元的原價結算,共支付828元。離開後,孩子們仔細查看會員卡,發現沒有標注“節假日不打折”。次日,這12名小學生向南平市延平區消委會投訴。
消委會的工作人員認真查看了打折卡,發現12名小學生反映情況屬實,立即與商家取得聯係,經調解,商家同意按8.8折結算,退還12個孩子每人8.2元,共計99元。
“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打折扣
新消法保護網購消費者的新規定,在貫徹實施中遇到了尷尬。某消費者於3月26日花268元在網上購買了一個胎音儀,於3月31日收到貨,認為並不實用,就與公司協商退貨,公司當即同意退貨。但事後收到的退貨款卻比購買時支付的價款少了55元。對此,該店負責人解釋稱,按照新《消法》規定,網購商品確實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貨。之所以沒有給予全額退款,是因為消費者拆封過該商品,公司與廠商經過協商,廠商認為要對該商品進行重新包裝和清洗,需要55元的費用,故不能給予消費者全額退款。
對此,中消協的專家認為,新《消法》中明確,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而許多商家將此條款引申為不影響二次銷售的規則。一般情況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的情況,隻要不是因消費者的原因造成價值明顯貶損的,均屬於“商品完好”。消費者認為是正常試用,而商家則認為已經造成了商品價值的貶損,從而導致消費者維權難。
原標題:中消協發布典型案例 12名小學生挑戰餐飲業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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