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寵”壞的洋快餐
福喜事件發生後,有人指出國外企業在華違法成本低廉,讓洋快餐更容易“變壞”,甚至被國外食品業違法者視為“天堂”,此言雖不乏誇張,但也有案可查。
而如果更進一步追問,這樣的“失控”究竟是無法避免還是有意“放水”?雖然現在還不能下最後判斷,但一個不可否認的商業規律是:在利潤麵前,法律並非是不可逾越的紅線,尤其當違法成本很低的時候。這一點在全球皆準,對來到中國的外企也不例外。而法律依賴於調查及懲治(包括罰款和刑罰),但在中國,罰款和刑罰都很低。過低的違法成本很容易使得違法成為一種理性的選擇。
在國外,企業隻要稍有差池,就要麵對動輒數十億美元的天價罰單。時代華納公司就曾因為向投資者隱瞞與美國在線合並案的細節,被處以24億美元的罰款,而當時,時代華納公司的年淨利潤不過13億美元,罰款金額接近年利潤的200%。而對食品藥品企業違法的懲處就更嚴厲了。
比較之下,中國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著實可稱為“蜻蜓點水”。近年來,國內處罰的所謂“大單”沃爾瑪連鎖店銷售假“綠色豬肉”案,最終罰款也隻有269萬元。之前肯德基瞞報雞肉抗生素殘留超標事件,按照相關法律,隻能處3萬元罰金,而肯德基在中國的年營收接近百億,3萬元還不如他們在事故發生後的公關費用多。
除此之外,法律和製度的缺失也導致消費者維權無門,客觀上助長了洋快餐的“氣焰”。
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而對於食品問題,根據《世界杯賽程預測法》違法者可能麵臨的最高罰款額僅相當於產品銷售價值的10倍,而食品本來就是低價大宗商品。按照這些法條,多數消費者維權隻能是越維權越虧。而隻有當民眾能通過法律行為得到豐厚的報酬,維權維的物有所值時,才能真正影響企業的行為。國外的執法實踐證明,雖然天價賠償和罰款並不能徹底杜絕企業違法,但肯定會極大的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減低企業冒險違法的幾率。
更為無奈的是監管的嚴重“不給力”。一些洋快餐進入中國後,逐步走上本土化路線,甚至用國內外兩個標準管理其分公司,在生產、銷售環節存在不少漏洞。而且多數一線執法者收入低,向其行賄相對容易。結果就是,由於相關執法者腐敗,在執法方麵的包庇,違法者就可更加肆無忌憚和難以發現。就在今年,嘉定區政府公開信息顯示,上海福喜食品公司還獲得了嘉定區的表彰,被評為“嘉定新城(馬路鎮)世界杯賽程預測生產先進單位(A級)”。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洋快餐也是被“寵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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